農水基金自112年度起設置母基金,輔導各分基金經營管理,增進農田水利事業服務品質,並供其營運週轉之用。業務收入1,000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369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賸餘630萬5千元。經查:
(一)農水署以母基金係統籌管理農水基金資源,並輔導分基金經營管理,屬農水基金之一環
1.母基金設立之依據:詢洽該基金關於母基金設立之法令依據,獲復略以:「依行政院109年10月29日院授主基作字第1090201119A號令訂頒『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自112年起設置母基金,輔導各分基金經營管理,增進農田水利事業服務品質,並供其營運週轉之用。另洽主計總處,農水基金母基金係屬農水基金之一環,定位為附屬單位預算,非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2.母基金與農水署公務預算之經費劃分:詢洽農水署關於母基金與農水署公務預算如何區分支應,獲復略以:「公務預算編列本署相關人員出國經費;母基金編列代表本署17個管理處與國內土木、水利、文史團體進行農田水利相關研究交流,並與近百個會員國之國際灌溉排水協會組織、日本農業團體、姐妹會來臺時交流、接待工作經費。母基金統籌管理運用農水基金資源,並輔導各分基金經營管理。」
(二)母基金未具付出仍可收回之特性,且公務預算與作業基金之業務及經費劃分未臻明確
1.母基金不具付出仍可收回之性質: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作業基金需具付出仍可收回特性。農水基金屬作業基金,依預算法係為付出仍可收回,惟農水基金母基金112年度之收入悉數為政府補助,支出則為捐助財團法人農田水利人力發展中心(300萬元)、用品消耗(25萬元)、公關慰勞費(19萬5千元)、旅運費(15萬元)、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0萬元),相關支出不具付出仍可收回之性質。
2.母基金業務及支出與公務預算劃分未臻明確:母基金112年度預算支出用品消耗、公關慰勞、旅運費等科目,多屬行政業務支出;且捐助財團法人農田水利人力發展中心,於母基金未設立前,111年度係由農水署公務預算捐助之,是以,母基金業務及支出與公務預算劃分未臻明確。
綜上,作業基金依預算法所定須具付出仍可收回之性質,惟農水基金於112年度新增母基金,其收入均為政府補助,主要出出項目為管理及總務等行政支出費用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支出,付出後無法收回,允宜審酌基金性質,明確規範母基金與農水署公務預算間經費支出原則,以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