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12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億1,824萬1千元,辦理工作內容含括文化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經查:
(一)司法院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解釋要求2年內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者,給予相當補償
1.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66條規定,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及古物。復依文化基本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國家應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及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文化資產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屬私有者,國家得依法規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爰此,政府之文化資產相關財務需求包含政府對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限制之補償需求,以及指定登錄後之修復支出、修復後之維護管理與活化再利用等經費需求。
2.依司法院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解釋,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有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詢洽文化部說明略以,就前開解釋已函詢地方政府就古蹟及歷史建築指定登錄實務辦理困窘或建議,俾彙整以召集會議研議修法方向。
(二)近年文化資產數量逐年成長,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沉重
我國104年有形文化資產計2,244處、5種、1,506案,無形文化資產415項,逐年遞增至111年6月底有形文化資產2,894處、9種、2,455案,無形文化資產630項,水下文化資產6處 (詳表1) ,政府財政負擔隨文化資產數量之增加日益沉重。
(三)公有文化資產數量將持續增加,現行維護管理及活化再利用財源仰賴政府,委外營運面臨誘因不足問題
1.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與活化再利用係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承擔。105年度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新增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據此,可預期公有文化資產數量將逐漸成長,政府修復及維護管理負擔未來亦隨之增加。
2.目前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活化再利用主要係由管理機關及所有人編列維護管理經費,以及主管機關補助。按現行制度,公有文化資產雖可委外經營,惟因租約與允許使用範圍等須依法令規範辦理,並符合文化資產價值與使用上之特殊限制,然眾多建物類型之文化資產區位及相關維護營運成本未具收益價值,致委外經營面臨誘因不足問題。
(四)私有文化資產數量可觀,現行提供所有權人維護管理資源之補償方式執行尚存窒礙
111年6月底私有之有形文化資產1,196處、472案,為數不少,以歷史建築665處、古蹟480處及古物472案居數量前三大者。私有文化資產保存與管理維護為所有權人承擔,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提供輔助或補助。現行政府對私有文化資產之補償方式包含政府補助維修經費、徵收價購、容積移轉、持有稅賦(房屋稅及地價稅)及遺產稅減免等。其中稅賦減免雖減輕所有人負擔,惟此等規定,或屬量能課稅原則之具體呈現,或縱具稅捐優惠之性質,均難謂係相當之補償,且所有人仍需自籌維護管理經費。而其餘方式雖可提供私有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維護資源,於執行上面臨如下困難:
1.政府補助及徵收價購:政府因財政困窘而難以有充裕資金挹注。
2.容積移轉:容積需求較高者主要為房地產交易較熱絡與高樓建築普及地區如6都與新竹市,尚非每一縣市均有容積移轉需求,且容積移轉來源眾多(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水利地等),文化資產如私有古蹟及考古遺址之容積移轉尚需經維護或修復再利用計畫審議核定,致文化資產於容積移轉市場上競爭力不足。
綜上,近年文化資產數量逐年成長,政府財政負擔隨之日益沉重,且現行公有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活化再利用主要仰賴政府經費辦理,委外營運面臨誘因不足問題,而可提供私有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維護管理資源之補償方式存有執行窒礙之處。依司法院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解釋,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對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者,給予相當補償,允宜併同研謀文化資產永續財源機制,維護所有權人權益及文化資產保存,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表1 近年文化資產數量統計表
文資類型
單位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6月30日
有形文化資產
古蹟
處
854
879
909
938
967
986
1,014
1,017
歷史建築
處
1,255
1,327
1,401
1,421
1,564
1,611
1,666
1,677
紀念建築
處
-
-
-
-
-
14
17
17
聚落建築群
處
13
13
13
14
16
19
21
21
史蹟
處
-
-
-
-
-
2
2
2
文化景觀
處
54
60
62
66
70
75
77
76
考古遺址
處
46
47
47
49
51
50
51
53
自然地景
處
22
22
22
23
23
28
31
31
小計
處
2,244
2,348
2,454
2,511
2,691
2,785
2,879
2,894
自然紀念物
種
5
5
5
5
4
6
9
9
古物
案
1,506
1,644
1,793
1,916
2,103
2,292
2,433
2,455
無形文化資產
傳統表演藝術
項(案)
151
165
167
173
183
188
197
202
民俗
項
129
144
147
158
170
173
194
200
口述傳統
項
-
-
-
2
6
6
6
6
傳統工藝
項(案)
135
154
156
166
176
198
211
218
傳統知識與實踐
項
-
-
-
3
-
-
3
4
小計
415
463
470
502
535
565
611
630
水下文化資產
處
-
-
2
6
6
6
6
6
資料來源:文化部及農委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