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12年度預算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編列2億2,160萬元,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計畫。其內容主要為辦理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工程、新建工程前置作業及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辦理空總全區綜合業務、物業管理、各項推廣活動、行銷宣傳、實驗創新計畫及合作計畫等。經查:
(一)計畫概要及預算執行情形
1.「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於107年8月18日正式啟動,由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進駐營運管理。文化部延續「空總文化實驗室第一期發展整體計畫(107-108年)」,於108年提擬「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以下簡稱空總第二期計畫),並於同年11月獲行政院原則同意續辦,109年度已編列預算3億6,025萬1千元。110年度因計畫遲未完成審議程序而暫緩編列預算。111年度再依行政院函同意之經費額度,編列預算2億2,156萬3千元。
2.前開文化部108年度提擬並獲行政院原則同意續辦之空總第二期計畫,嗣經修正而於110年11月12日獲行政院核定。核定計畫較原擬計畫差異為:(1)因文化資產審議公告新增古蹟定著範圍及多棟古蹟及附屬建物,使可開發面積大幅下降,致科技部(現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經濟部退出原計畫之新建工程項目。(2)辦理期程由109年至116年修正為111年至113年。(3)總經費153.44億元(經濟部44.63億元、科技部20.22億元及文化部88.59億元),縮減為只餘文化部之7.56億元。
3.空總第二期計畫經費主要用於執行109年度延續工程、拆除高氯離子建物、整建工程、第三期整體規劃等工程經費,以及文化支持與跨國合作交流活動、營運中心派駐與委辦費用、維護管理費用等營運支出。
4.該計畫截至111年度累計編列預算2億2,156萬3千元,據文化部表示,迄111年7月底預算分配數為1億764萬3千元,分配經費執行率為103%,無執行進度落後情形。
(二)部分建物展演空間使用率未盡理想,惟部分月份使用率曾高達8成或9成,容宜探究原因及研謀提高其他月份之使用率
空總部分建物已作為展演空間,惟其使用率未盡理想,例如聯合餐廳、美援大樓、中正堂及圖書館等展演空間107年度至110年度使用率介於4.58%至74.32%間,111年度除圖書館展演空間於4至8月連續使用率均達100%,其餘展演空間至少4個月以上使用率僅介於0%至50%間(詳表1)。詢據文化部表示略以,空總建物為老舊建築,其格局、樓高及硬體功能多為空軍辦公及生活所設計,且多有滲漏水、室內回音過大等問題,部分場地如美援大樓為古蹟附屬設施,雖已逐步整修改裝,仍有諸多使用限制,且111年度因疫情升溫,部分展演活動隨之展延或取消。衡酌前開展演空間雖有使用上之限制,惟於111年度部分月份期間使用率均各曾達8成或9成以上,且空總基地具區位優勢,宜積極研謀提升使用率之策,以促進資產運用效益。
表1 107年至111年8月空總建物使用率彙總表 單位:%
空間名稱
期間
聯合餐廳
展演空間
美援大樓
展演空間
中正堂
展演空間
圖書館(中山堂)展演空間
107年
4.58
–
18.30
35.29
108年
30.93
–
59.30
51.67
109年
43.30
69.44
74.32
47.54
110年
61.27
55.08
47.24
67.31
111年1月
40.00
100.00
73.30
0.00
111年2月
8.70
82.60
47.80
0.00
111年3月
12.90
0.00
0.00
0.00
111年4月
0.00
0.00
30.00
100.00
111年5月
58.10
0.00
9.70
100.00
111年6月
90.00
50.00
56.70
100.00
111年7月
58.10
0.00
35.50
100.00
111年8月
71.00
0.00
90.30
100.00
資料來源:彙整自文化部提供資料。
(三)因與臺北市政府尚未達成回饋方案共識,迄未完成基地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空總文化實驗場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於第一期計畫原預計107年度完成,嗣改於第二期辦理,而該計畫基地經臺北市政府建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辦理土地回饋。詢據文化部表示略以,空總都市計畫變更概要內容於110年7月19日函送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並於110年9月3日、111年3月15日與臺北市政府召開2次協商會議,期間並有多次公文往返針對回饋方案進行討論,惟與臺北市政府針對回饋方式仍難以達成共識,致尚未完成基地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綜上,文化部112年度賡續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衡酌空總部分建物展演空間整體使用率未盡理想,允宜進一步探究部分月份期間使用率曾達8成或9成以上原因及運用空總基地區位優勢,研謀提升使用率之策,以促進資產運用效益。另因與臺北市政府尚未達成回饋方案共識,致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迄未完成,允宜持續協商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俾利後續整體規劃利用作業之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