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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單位預算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業於111年5月制定公布,允宜儘速完備規章制度,並於行政法人設立後依法將預算送本院審議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單位預算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何殷如

國科會112年度預算案「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編列55億3,023萬元,全數為獎補助費。茲說明如下:

(一)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業經公布,國科會已依本院決議訂定相關子法草案,並進行送審及預告作業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有效整合國內產、官、學、研資源推動我國太空科技與產業之發展,並協助政府有效管理日益蓬勃發展之太空事務,國科會依太空發展法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並於111年5月4日制定公布。

參據本院審查通過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附帶決議(一)及(五)略以,國科會應於該法三讀後5個月內訂定利益迴避相關規定,以及績效評鑑辦法送本院備查。據國科會表示,已遵照本院附帶決議訂定「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國家太空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及「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等子法草案,刻正辦理法規預告及審議等法制作業,預定於111年底或於112年初公告實施(詳表1)。

表1 配合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應訂定法規辦理情形

應訂定之相關法規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辦理情形

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9條第2項

111年3月2日草案已完成國科會檢視會議,111年7月11日完成草案預告,刻正賡續辦理後續修訂作業,預定於111年底或於112年初公告實施。

國家太空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

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27條第5項

說 明:本表法規名稱為草案名稱。

資料來源:彙總國科會提供資料。

(二)行政法人作業雖在籌設階段,惟待研擬及通過之作業管理規章項數甚多,允宜儘速完備規章制度以利營運

依照國科會規劃,其主管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下簡稱國研院)內部研究單位國家太空中心將轉型為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復依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5條規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涉及國家機密保護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詢據國科會表示,國家太空中心之行政法人作業目前仍在籌備階段,現有業務交由國家太空中心籌備小組辦理中。依據該籌備小組盤點轉型為行政法人應完成之作業管理規章,包含經國家太空中心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科會備查之作業管理規章計20項、報請該中心董事會通過後報國科會核定計5項、報請該中心董事會通過計2項,及由該中心自行核定內部規章計84項。鑒於待擬及待通過之作業管理規章甚多,允宜儘速研擬規章及完備其流程,俾利營運。

(三)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立後應依法將預算送本院審議,接受民意機關之監督

行政法人法第35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詢據國家太空中心表示,因行政院尚未發布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施行日期,爰未取得法人資格,故未編制112年度預算,而國研院則預計於111年底裁撤國家太空中心,爰該院112年度預算書已刪除「國家太空中心」之單位(含人員)編制、相關分項計畫及經費需求。衡酌國科會112年度編列「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經費高達55億餘元,且太空科技及產業發展為我國重要政策,國家太空中心於行政法人設立後應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將預算送本院審查,以接受民意機關之監督。

綜上,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於111年5月4日制定公布,國科會業參據本院決議訂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相關子法草案進行送審及預告作業。復據行政法人法及前揭設置條例規定,國家太空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後,應訂定相關作業管理規章,鑒於相關作業管理規章項數甚多,允宜儘速研擬及完備相關流程,並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將預算送本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