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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為有效管理政府及網路勸募活動,允宜通盤檢討現行法規,以因應不同型態監管需求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衛福部112年度預算案「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編列「公益勸募管理」165萬6千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查勸募團體收支情形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政府勸募金額不低,網路勸募活動隨著科技發達益加盛行

國人遇有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多樂於響應政府發起之勸募活動,以衛福部所辦3大重要事件捐款情形為例,募集金額介於9,412萬1千元至11億2,231萬2千元間(詳表1),個別案件募集金額皆不低;另隨著網路、社群媒體平臺及程式發達,網路勸募活動益加盛行,如109年度電子支付平臺Line Pay募集件數26.4萬筆、募集款項逾1.35億元,蝦皮購物之蝦皮公益推動16項公益計畫、攜手54所社福機構、募集款項逾1,300萬元,又如於臉書及Instagram發起募款活動等。鑒於公益活動蓬勃發展,為使國人響應募捐之熱心舉措得以充分用於慈善公益,容有妥為管理之必要。

表1 衛福部所辦3大重要事件勸募活動收支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重大事件

收入

支出

八仙樂園粉塵暴燃

94,121

94,121

0206花蓮震災

449,158

449,158

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故

1,122,312

1,089,472

資料來源:衛福部。

(二)政府及網路勸募活動適用規範情形

1.政府勸募活動: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第6條、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7條規定,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並應定期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函報辦理情形予上級機關備查;另依災害防救法第59條規定,民間捐贈救災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等事宜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又衛福部107年訂定「地方政府災害捐款管理運用指引」定明經費運用範圍、原則、監督機制,且應遵守政府會計制度及財稅規範。

2.網路勸募活動:按衛福部針對網路勸募活動規範,僅提供函釋如下:(1)依內政部97年11月27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7356號函,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媒體、網路、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方式宣傳,應向團體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許可,並由其為違法之勸阻及處分;(2)復依內授中社字第1015062518號函,臉書發表文章請大眾提供金錢或實物予己所認養之流浪貓犬,因僅好友得瀏覽訊息,一般民眾無法瀏覽,爰屬贈與行為,爭議須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辦理;衛福部並未述及其他。

(三)現行相關規範非屬法律,拘束力較低,允宜儘速推動法制作業並研議網路勸募規範,以資周妥

1.按「地方政府災害捐款管理運用指引」及前項函釋,位階非屬法律,亦非公益勸募條例及災害防救法授權訂定之命令,拘束力不若該2法律課予之義務。中央政府機關受理捐款不適用該指引,難以被有效監督,況依內授中社字第1015062518號函所示,就臉書登載籌募動物醫療費用,屬個案解釋,是以網路勸募如臉書諸多勸募行為,究屬贈與或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仍須逐一檢視。

2.據衛福部表示,已規劃政府機關(構)勸募管理及運作規範,將明定組成捐款管理委員會並公告財物使用計畫;至網路勸募,則未特別敘明,惟以國外實務而言,美國、蘇格蘭及新加坡以主要管理原則方式規範網路勸募如下,我國卻未予納管,恐難有效遏止不當行為。為資周妥,宜妥善設計政府勸募之監督機制,並參酌國外規範,研議網路勸募遵循規範:

(1)美國:各州慈善勸募註冊規定不同,2001年國家州立慈善官員協會提出查爾斯頓原則,作為跨州網路勸募管理之通案指導方針。

(2)蘇格蘭:由慈善勸募相關法規延伸應用,規範資料保護及消費者權益。

(3)新加坡:2018年提出網路慈善捐款請求之實務準則,不具強制力,簽署該準則之平臺業者須符合資訊安全、募款資訊公開透明、遵循法令等事項,並定期接受慈善專門委員會查核監督。

綜上,鑒於政府各次辦理公益勸募活動金額不低,僅以指引規範各市縣政府尚非周妥,且未納入中央政府,拘束力及適用範圍尚有未足;另隨著時代及科技演進,陸續產生如網路公益勸募等新型態公益勸募活動,現行公益勸募條例等就政府及網路勸募等事項容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之必要,爰衛福部宜通盤檢討現行條文,積極推動研修之法制作業,以因應監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