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112年度預算案「社會保險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補助」項下編列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443億4,156萬7千元。經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法負擔國民年金相關款項
為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以保障國民之基本經濟安全,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制度並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復據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款項包括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條文摘述詳表1),其財源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依序為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下稱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及公務預算。
表1 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明細表
項目
國民年金法
相關條次
負擔情形
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
第12條
被保險人最高自付保險費60%,餘由政府負擔,其中應由中央負擔部分,係依身分別補助27.5%至100%不等之保險費。
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
第30條第4項、第34條第4項及第42條第4項
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
第46條
保險人(詳說明)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說 明:國民年金法第4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本中心彙製。
(二)公彩盈餘獲配金額不敷支應,短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數額攀升
揆以104至110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實際獲配公彩盈餘款項介於121億元至157億元間,略有起伏,未見穩定成長態勢,對照當年度累計應撥補國民年金款項,差異懸殊;詢據衛福部略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因前述公彩盈餘獲配金額不敷支應,復以未能調高營業稅徵收率1%,爰就不足數先行向該基金短期週轉並支付利息,於次年度公務預算方編列撥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額,常年未足額撥補,致累計應撥補款項及累計實際短撥數額由104年度502億元及205億元,顯著攀升至110年度975億元及403億元(詳表1),容有未洽。
表1 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撥補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項目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
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撥補情形
累計應撥補款項
當年度實際撥補數
累計實際短撥數
104年度決算數
157
502
176
205
105年度決算數
121
620
241
293
106年度決算數
126
671
279
374
107年度決算數
130
850
415
351
108年度決算數
123
809
367
410
109年度決算數
134
911
421
422
110年度決算數
136
975
460
403
111年度預算案數
89
956
429
527
112年度預算案數
98
970
443
527
說 明:累計應撥補款項包括以前年度實際短撥數及當年度應負擔數,為預估數。
資料來源:衛福部。
綜上,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負擔國民年金相關款項,然近年囿於未能調增營業稅稅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未能穩定成長,復加以衛福部常年未足額撥付,致累計應撥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數額及未足額撥付數未隨各年度撥補數成長而降低,預估112年度預算案短撥數額更擴增為527億元,缺口漸形擴大,允宜研謀善策,俾利財務穩健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