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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迄111年7月底止,仍有13部法規(行政措施)內含影響身心障礙權益或歧視性文字,允宜促請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

社家署112年度預算案「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23億6,645萬4千元,辦理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等相關工作。經查:

(一)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各級政府機關應依法修正法規(行政措施)

1.聯合國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使其尊嚴受到尊重,降低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保障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鑒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之重要圭臬,為與國際接軌,政府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103年12月3日起施行。

2.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105年12月3日前)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106年12月3日前)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該法施行後5年內(108年12月3日前),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迄111年7月底止,仍有13部法規(行政措施)含影響身心障礙權益或歧視性文字

1.社家署為落實上開法定事項,報經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核定辦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推動計畫,自104年起協同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作業,並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審認會議,經該推動小組確認後,發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包含法規90部及行政措施282個,合計372部(個),第2階段全面檢視須修正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包含法規57部及行政措施33個,合計90部(個)。

2.迄111年7月底止,修法時限皆已屆期,第2階段修正清單所列法規及行政措施已修正完竣,惟優先檢視清單則尚有8部法規及5個行政措施(詢據社家署,含內政部主管5部<個>、衛福部主管5部<個>、教育部1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部、基隆市政府1個)尚未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完成修正。

綜上,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各法規主管機關應就所掌法規(行政措施)不符公約規定者,辦理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並分2階段於106年12月3日前及108年12月3日前完成;迄111年7月底止,優先檢視清單中尚有8部法規及5個行政措施內含影響身心障礙權益條文或歧視性文字,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尊嚴與權益,社家署允宜促請各法規(行政措施)主管機關積極配合辦理。

(分機:1933 張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