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112年度預算案「使用規費收入-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編列25億1,611萬4千元,與上年度26億8,577萬9千元相較,減少1億6,966萬5千元(減幅6.32%),主要係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減少;是項使用規費收入係隨通傳會業務移撥,112年度改由該部編列。經查:
(一)為鼓勵業者積極投入建設及促進5G垂直應用發展,調降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標準,致使用規費收入減少
無線電頻率係屬稀有公共資源,合理之無線電頻率收費制度可促進無線電頻率之公平分配,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故主管機關應依電信管理法第64條第2項及規費法等規定訂定收費標準,以明確規範頻率使用費收費基準及繳納方式。我國於89年修訂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為每MHz新臺幣1,067.5萬元,以利頻率充分運用並反映頻譜市場價值與回收行政管理成本。
前揭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業於108年自每MHz頻率使用費1,067.5萬元降為908萬元,期以公私協力方式促使行動寬頻業者於偏遠地區增加行動寬頻網路之建設;復於109年調整頻率使用費,將每MHz頻率使用費調降至763萬元,且為鼓勵業者積極投入建設及促進5G垂直應用發展,爰新增參與垂直應用服務折扣費用。是以,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入數自108年度逐年減少,迄110年度減至26.92億元(詳表1),較107年度之35.15億元減少8.23億元(減幅23.41%)。
表1 107至110年度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入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決算數
3,514,670
2,910,853
2,876,142
2,691,526
資料來源:整理自通傳會決算書。
(二)允宜追蹤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標準調整後實施情形,以供後續相關措施研修之參據
依據通傳會統計,截至110年底止,全國5G基地電波人口涵蓋率(簡稱涵蓋率)最高達9成,各市縣涵蓋率以嘉義市99.42%最高,臺北市97.44%及新竹市97.40%次之,涵蓋率逾90%者計有高雄市、桃園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彰化縣及基隆市等7縣市,低於70%者為澎湖縣69.65%、臺東縣60.33%及南投縣53.40%。
國內5G網路建設整體進度雖已達原規劃110年度涵蓋率50%之目標,然各市縣布建情形存有落差,且部分鄉(鎮、區)涵蓋率低於50%,且尚有未建設5G基地臺者(詳表2);另依審計部110年度財務收支抽查審核通知指出,以全國368個鄉(鎮、市、區)觀之,110年底3大電信業者涵蓋率均低於50%者,共有72個鄉(鎮、區),包括臺東縣12個、屏東縣11個、苗栗縣及南投縣各7個、臺南市6個、新北市、高雄市及嘉義縣各5個、花蓮縣4個、新竹縣、宜蘭縣、澎湖縣及金門縣各2個、桃園市及臺中市各1個,,其中均未建設5G基地臺者,尚有澎湖縣望安鄉、七美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等3個鄉;允宜追蹤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標準調整後,電信業者於偏遠地區基地臺網路布建提升之情形,以供未來相關措施檢討修訂參考。
表2 5G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情形一覽表 單位:%;個
電信公司
中華電信
遠傳電信
台灣大哥大
市縣涵蓋率
42.44~98.08
53.40~99.42
0.00~79.11
鄉(鎮、市、區)涵蓋率
0.00~99.99
0.00~100.00
0.00~100.00
涵蓋率低於50%之鄉(鎮、市、區)
145
80
275
尚未建設5G基地臺之鄉(鎮、市、區)
14
6
38
說 明:資料時間110年底(數位部及通傳會皆未提供111年之最近期資料)。
資料來源:通傳會提供。
綜上,我國行動寬頻網路之人口涵蓋率已達相當程度,然偏遠地區涵蓋率仍未盡理想,主管機關以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標準調整為誘因,鼓勵業者投入偏遠地區積極設置基礎網路建設,惟其實施成效有待追蹤,俾供後續相關措施修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