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銀行112年度預算案經營政策項下列有受託擔任「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之執行單位,推動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促進綠能產業發展並達成能源轉型之政策目標,該行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採專款專用,會計方式獨立辦理。茲說明如下:
(一)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募集及人員進用情形
為推動國內綠能與重大公共建設,行政院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由國發基金與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作為授信保證,協助我國綠能政策與重大公共建設順利推展。國發會委託輸出入銀行設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辦理,受理期限至114 年止,必要時得延長。嗣該行於110年1月20日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據該行資料,該方案以募集100億元為目標,由國發基金撥付至少60億元,餘由金融機構參與出資存入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專戶;截至111年8月底止,國發基金已如數撥付,其餘8家公股行庫則出資21億6,427萬9千餘元,合共81億6,427萬9千餘元,人員則含借調3人暨授信、徵信及行政等4人,其餘海事、環境及法務等專業人員仍積極招募中。
(二)融資保證業務未見明顯成長,宜視實需滾動調整營運規劃,俾免資源浪費及面臨融資業績壓力
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保證總額度為保證專款之10倍為原則,視實際需要滾動檢討,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之融資保證對象包括:1.國內綠能建設開發與統包業者;2.供應或輸出綠能設備及服務業者;3.參與國內重大公共建設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業者,個別額度、保證成數、授信期間列示如表1,自該中心110年1月20日成立至111年8月底止,僅承保綠能設備與服務案5件,保證餘額7億4,716萬3千餘元,相較於出資總額81億6,427萬9千餘元(詳表1),未見明顯成長,專戶及人員募集宜視承保及市場狀況滾動調整營運規劃,俾免資源浪費及面臨融資業績壓力,並兼顧放貸品質。
綜上,為推動國內綠能與重大公共建設,輸出入銀行受託辦理「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及專戶,受理申請融資保證,提供業者協助,惟自110年1月20日成立迄111年8月底止,承保件數及融資保證餘額不高,為免資源浪費及面臨融資業績壓力,專戶及人員募集等運作規劃宜視承保及市場狀況滾動調整。
表1 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業務辦理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項目\對象別
綠能建設
綠能設備與服務
重大公共建設
保證成數
最高6成
最高6成
最高6成
授信期間
最長20年
最長5年
最長10年
融資保證額度
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300億元。
1.製造或服務供應之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億元(不得超過該訂單或合約金額之七成),同一集團企業最高60億元。
2.製造或服務輸出之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為新臺幣5億元(不得超過該訂單或合約金額之七成),同一集團企業最高15億元。
單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10億元(不得超過該訂單或合約金額之七成),同一集團企業最高30億元。
截至111年8月底承保件數
無
5件
無
截至111年8月底保證餘額
無
747,163
無
資料來源:輸出入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