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基金來源-債務收入」項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10億元。經查:
(一)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1.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5條第4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5條第7項至第9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
2.依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所述,歲入編列2兆7,191億元、歲出2兆7,191億元,歲入歲出相抵差短1,626億元,連同債務還本1,110億元,共需融資調度數2,736億元,以舉借債務1,736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000億元予以彌平;前述所編債務還本預算1,110億元,占當年度稅課收入2兆1,749億元之5.10%。
(二)108至112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皆僅略高於法定比率,112年度僅略高0.1個百分點
1.上開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之規定,係110年6月9日總統公布該法第12條條文及依行政院函示自110年7月2日施行;本次修法前原規定係「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2.從108至112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1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5.11%及5.10%,雖皆符合公債法之規定,惟112年度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且甚略低於111年度。
綜上,108至112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皆高於法定比率;雖112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10億元,金額為91年至112年間最高者,惟其占稅課收入比率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且甚略低於111年度,允宜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