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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新增編列補助回復基金會,允宜協調法務部等機關建立工作模式,並輔導基金會建立標準化作業,以提升案件賠償效率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內政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內政部112年度預算案「民政業務-禮制及促進轉型正義業務」新增編列補助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回復基金會)辦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4,200萬元暨賠償金發放100億元。經查:

(一)計畫內容及經費概況

1.為促進轉型正義、回復人民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111年5月27日總統公布訂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權利回復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經行政院於7月18日指定內政部為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並籌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回復基金會),以112年1月起受理賠償申請為目標,內政部刻正積極辦理回復基金會籌設相關事宜。

2.依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促轉會)估算,包含前已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白恐)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請求差額賠償等約1萬5,571件,其中已經原促轉會認定撤銷國家不法之案件計約5,983件,可即刻送件申請賠償,考量回復基金會112年開辦後,申請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差額案將大量湧入,惟辦理賠償業務量能尚難衡量,爰推估112年度賠償金經費100億元以應所需;又參酌原促轉會預算規模,編列112年度相關人事費、基本行政維持費及業務費等計4,200萬元。

(二)尚待協調法務部等機關建立工作模式,及輔導回復基金會建立標準化作業

1.詢據內政部表示,回復基金會辦理賠償業務,預期一開辦即會湧入大量申請案件,相關案件可能因被害者已往生而衍生繼承關係調查困難或不動產土地範圍界址不明等,無法於可控時效內完成賠償金審理、分配及發放,且所要處理之案件橫跨38至76年間,相關證據如何認定可能衍生爭議,於目前有限證據情況下可能影響被害者主張權利之效力,需要仰賴新檔案或文件之出土以突破證據調查上之困境;爰此,回復基金會成立後,需與法務部、國家檔案局及衛生福利部等建立有效之工作模式彼此配合與支援,以利權利回復業務推動。

2.又威權統治時期自38年起至76年止,期間長達38年,且因被害者所受權利侵害樣態各有不同,部分賠償案件審認需配合法務部不法認定及檔案調卷,賠償金之核算涉及繼承關係分配及不動產權利返還之現地勘查、測量、鑑界及鑑價……等因素,相關核算基準依權利回復條例所訂賠償級距核定,賠償個案經回復基金會逐案審查後,始能完成賠償金核定;準此,尚待積極輔導回復基金會建立收件建檔、審案、賠償金計算等標準化作業,加強辦理賠償案件效率。

綜上,內政部112年度新增編列補助回復基金會辦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4,200萬元暨賠償金發放100億元,鑑於案件年代久遠及證據調查之困境,允宜協調法務部、國家檔案局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建立工作模式,並輔導回復基金會建立標準化作業,以提升案件賠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