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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近年部分市縣標售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金額龐鉅,且溢價率不低,恐衍生助漲地價之訾議,雖依規定可採標租等方式處分,惟尚待持續追蹤相關執行成效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內政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內政部112年度預算案「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編列246萬元,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審核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等。惟近年部分市縣標售公有土地迭有助漲地價之訾議,顯示似有未盡周延處,經查:

(一)近年各市縣取得大面積之可處分公有土地,主要係經區段徵收或市政重劃,屬自償性之整體開發方式

1.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各市縣經區段徵收取得可建築土地,除得讓售需地機關做為安置住宅、社會住宅所需用地外,得予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處分。

2.現行都市計畫整體開發係以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等開發方式為主,整體開發後區內除公共設施開闢完善外,其可建築土地一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另一部分則由各市縣辦理公開標售,以回收開發成本,屬自償性收入。又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因區內公共設施完善,土地具發展潛力,爰各市縣經區段徵收或市政重劃取得可建築土地之標售價格易漲難跌。

(二)近年各市縣標售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面積與金額概呈大幅增加,且溢價率不低

1.綜觀近年全國各市縣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區標售土地概況(詳表1),標售總面積自106年之5萬7,079坪增為110年之10萬856.9坪,增加4萬3,777.9坪(增幅76.70%),標售總金額自106年之214.7億元增為110年之538.1億元,增加323.4億元(增幅150.63%),概呈大幅增加;其中年度標售土地金額超過百億元者,包括新北市(107年)、臺中市(108年及110年)、臺南市(108年及109年)及桃園市(110年)。

2.洽據內政部提供109年及110年各市縣標售土地金額達10億元以上之重大標售案(詳表2),全台總計15件,原標列底價介於6.78億元至41.31億元間,得標金額介於10.63億元至72億元間,溢價率介於7.0%至101.8%間;其中溢價率超過20%者12筆(比重占8成),包括溢價率超過50%者8筆(比重逾5成)。復109年6件重大標售案中臺南市即占5件,110年9件重大標售案則以臺中市4件及桃園市3件為主,顯示近2年我國土地重大標售案有集中部分市縣情事。

表1 106年至110年各市縣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區標售土地統計表

單位:坪;新臺幣億元

年度

市縣

106

107

108

109

110

面積

金額

面積

金額

面積

金額

面積

金額

面積

金額

臺北市

0

0

0

0

0

0

0

0

993.5

46.5

新北市

6,351.8

86.3

9,890.2

139.1

8,521.9

98.6

11,493.9

42.5

3,464.8

39.5

桃園市

8,415.5

50.8

9,258.8

60.8

11,969.9

63.6

8,254.2

31.1

31,396.2

161.4

臺中市

0

0

0

0

14,819.9

121.9

6,066.4

51.1

16,523.2

205.9

臺南市

5,631.8

10.3

11,270.6

35.2

23,202.3

109.2

16,114.8

102.6

2,079

6.1

高雄市

5,336.4

26.1

4,090.7

16.7

1,704.0

5.2

4,418.2

17.6

6,421.4

33.2

宜蘭縣

0

0

1,627.0

5.6

0

0

1,009.2

5.2

0

0

新竹縣

4,852.0

9.9

19,554.9

14.4

3,351.7

6.9

472.8

0.7

381.3

0.9

苗栗縣

0

0

0

0

0

0

8,237.4

13.8

1,079.3

1.9

彰化縣

13,807.3

14.1

5,292.7

4.7

5,503.9

5.5

27,518.5

27.0

10,966.0

10.5

南投縣

0

0

0

0

339.8

0.8

0

0

15,782.2

17.3

雲林縣

6,108.3

10.3

2,036.4

1.3

0

0

141,707.0

14.4

9,891.5

12.6

嘉義市

5,932.7

6.1

2,810.3

3.1

12,893.4

12.5

36,821.9

32.5

1,523.2

1.8

屏東縣

253.1

0.3

72.8

0.1

482.2

1.0

170.6

0.1

0

0

花蓮縣

53.7

0.1

0

0

0

0

0

0

145.2

0.1

臺東縣

336.4

0.4

0

0

0

0

831.5

0.4

54.0

0

澎湖縣

0

0

0

0

0

0

1,211.7

2.7

156.0

0.4

合計

57,079.0

214.7

65,904.6

281.0

82,789.0

425.2

136,791.1

341.8

100,856.9

538.1

說 明:洽據內政部表示,未列上表之市縣係無相關交易。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提供。

表2 109年及110年各市縣標售土地金額達10億元以上之重大標售概況表

單位:平方公尺;新臺幣億元;%

編號

市縣別

開發區名

位置

地號

開標日期

土地使用

分區

面積

原標列

底價

得標金額

溢價率

1

臺北市

南港區第三期市地重劃區

南港區

玉成段二小段728地號

110/9/23

特定商業區 (一)

2,892.48

25.00

44.88

79.5

2

新北市

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市地重劃區

三重區

三重段174地號

110/04/13

住宅區

6,554.70

19.81

33.95

71.4

3

桃園市

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區

中壢區

豐興段156、157地號

110/09/14

商業區

7,988.07

20.29

25.36

25.0

4

桃園市

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區

中壢區

豐興段137、139地號

110/09/14

商業區

6,932.49

16.78

21.60

28.8

5

桃園市

第34期桃園經國市地重劃區

桃園區

水汴頭段32地號

110/02/23

商業區

3,326.90

9.28

10.57

13.9

6

臺中市

水湳機場原址區段徵收(南側)區段徵收區

西屯區

文商段79地號

110/04/07

第二種文化商業區

8,500.02

41.31

72.00

74.3

7

臺中市

高鐵台中車站區段徵收區

烏日區

新高鐵段28地號

110/04/07

商業區

15,154.39

26.52

44.20

66.7

8

臺中市

高鐵台中車站區段徵收區

烏日區

新高鐵段31地號

110/04/07

商業區

14,070.49

25.03

38.96

55.6

9

臺中市

水湳機場原址區段徵

收(南側)區段徵收區

西屯區

文商段80地號

110/04/07

第三種文化商業區

7,113.82

26.27

36.67

39.6

10

臺中市

捷運文心北屯線機廠及車站區段徵收區

北屯區

碧柳段253、262、265地號

109/08/04

第二種商業區

10,432.68

28.06

30.02

7.0

11

臺南市

中國城暨運河星鑽地區區段徵收區

中西區

星鑽段2428地號

109/07/28

第二觀光休閒特專區

6,166.47

15.87

20.15

27.0

12

臺南市

安南區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區

安南區

和館段100地號

109/10/21

商44

10,000.00

7.99

16.12

101.8

13

臺南市

南台南站副都心第一期區段徵收區

東區

新都心段52-1地號

109/07/28

住五

7,015.79

7.44

12.77

71.7

14

臺南市

南台南站副都心第一期區段徵收區

東區

新都心段55-1地號

109/07/28

住五

6,514.72

6.78

12.51

84.6

15

臺南市

中國城暨運河星鑽地區區段徵收區

中西區

星鑽段2413、2415、2416地號

109/04/28

第二觀光休閒特專區

3,857.03

9.63

10.63

10.5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提供。

(三)內政部已函請各市縣辦理區段徵收或市政重劃地區所取得可建築用地,研議採取標租等方式處分,並修正放寬市地重劃相關規定

1.鑑於政府標地有帶動房地產起漲之爭議,前於101年1月4日公布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3條條文,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在l,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爰此,前揭修正條文僅規範國有財產,未包括地方所有財產,然中央或地方政府標售大面積土地且溢價率不低,極可能對近鄰地區房地產價格產生指標性之領頭作用。

2.洽據內政部表示,為穩定不動產市場並兼顧社會住宅之推動,針對地方政府經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取得土地,經該部110年11月8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於研擬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在財務計畫評估可行前提下,優先提供部分或一定比例之抵費地或可處分之建築土地,供興建社會住宅,以利多元取得社會住宅用地;另考量近年來民眾參與投標市地重劃地區之抵費地、區段徵收地區之可處分之建築土地情形踴躍,為避免區域不動產價格波動劇烈,亦建議各地方政府於標售上開土地前應審視地區不動產價格狀況,並研議儘量採取標租、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

3.又內政部表示,已分別於111年8月16日、9月1日放寬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規定,讓市政重劃取得之抵費地除以公開標售處分外,主管機關亦得於重劃區財務計畫可行原則下,直接辦理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準此,內政部雖以110年函令及111年修正放寬規定各市縣於處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所取得可建築用地,儘量採取標租、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惟各市縣後續執行情形允宜持續追蹤。

綜上,近年各市縣標售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面積與金額概呈大幅增加,且溢價率不低,恐衍生助漲地價之訾議;內政部雖以110年函令及修正相關規定,爰各市縣處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所取得可建築用地,得採標租等方式處分,惟尚待內政部持續追蹤督導相關執行成效,俾穩定不動產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