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於盈虧撥補預計表編列「待填補之虧損」142億5,808萬8千元(詳表1)。經查:
表1 99至112年度機場公司盈虧撥補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淨利(損)
盈餘分配
機場公司虧損
分配民航事業
作業基金
提撥地方政府
留存機場公司
待填補數
99
356,897
263,390
57,817
35,690
0
100
2,999,584
1,598,778
350,952
1,049,854
0
101
3,577,330
1,906,717
418,548
1,252,065
0
102
3,933,833
1,851,266
406,375
1,676,192
0
103
4,729,054
2,520,586
553,299
1,663,357
0
104
5,938,111
3,141,925
689,691
2,114,683
0
105
6,411,439
3,416,103
749,876
2,245,460
0
106
6,811,803
3,618,099
794,217
2,399,487
0
107
7,266,928
3,869,714
849,449
2,547,765
0
108
8,078,174
4,302,016
944,345
2,831,813
0
109
-1,908,266
0
0
8,304
1,899,962
110
-3,162,133
0
0
1,550
5,060,545
111
-6,331,003
0
0
0
8,262,864
112
-5,995,224
0
0
0
14,258,088
99-108
50,103,153
26,488,594
5,814,569
17,816,366
0
說 明:1.本表99至110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11至112年度為預算案數,惟111年度待填補虧損數為112年度預算案列示之111年底預計數。
2.留存機場公司包括提撥法定公積、特別公積、填補虧損、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機場公司99至112年度預、決算書;本中心製表。
(一)機場公司依法須分配盈餘予民航基金與地方政府
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機場公司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盈餘公積後,盈餘之18%應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餘盈餘,應分配予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爰機場公司如有盈餘,須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提列10%法定公積及25%特別公積後,按82%與18%之比例分配予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民航基金)及地方政府。
(二)預計機場公司112年底之待填補虧損高達142.58億元,且未來建設之資金需求龐鉅
由機場公司歷年盈虧撥補概況(詳表1)顯示,該公司自99年成立至108年度止,營運均有盈餘,累積分別已分配予民航基金與地方政府264.89億元及58.15億元(共計323.04億元,占64.45%),該公司自行留存僅178.16億元(占35.55%);惟109至112年度該公司受COVID-19疫情影響而連年虧損,預計112年底待填補虧損將達142.58億元。茲究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機場公司盈餘分配方式之立法理由,係為促進地方發展,並維持民航基金之正常運作;然該公司有盈餘時僅能留存約35.55%,而虧損時卻須仰賴中央政府增資及補助,惟地方政府除享受機場園區發展所帶動之就業與經濟發展成果,尚可獲配該公司營運盈餘,其各類盈餘分配比率之妥適性,容有檢討調整之空間。
另機場公司需肩負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建設任務,依COVID-19疫情前(108年3月)核定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修正版(以下簡稱園區實施計畫)之財務規劃,其在未虧損前提估算下總經費(公司自辦建設及利息費用)2,473億元,預計2026年即達期末借款餘額高峰期;然該公司近年受疫情影響轉盈為虧,其建設所需財務負擔恐將加劇,似有研謀充裕其自有資金方式之必要。
綜上,機場公司依現行法規僅能留存約35.55%之盈餘,考量其未來建設經費需求龐鉅,為減少該公司借款之財務壓力及政府增資之財政負擔,允宜審酌推動調整提列特別公積及盈餘分配比率之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