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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單位預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辦理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允宜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儘速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及完備各縣市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單位預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原住民族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原民會112年度預算案「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項下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第2年經費18億3,237萬2千元,該計畫總經費72億8,432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1年度編列9億5,025萬5千元,本案經行政院111年7月15日函同意。經查:

(一)計畫內容與目標

1.臺灣原住民族語發生嚴重之世代斷層,國家語言保存與復振工作刻不容緩,爰政府於106年公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108年制定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並於111年提出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預計5年投入300億元,整合資源、分工合作,系統性地從靜態、動態兩大方向,積極促使國家語言使用生活化,母語家庭化、社區化。

2.原民會辦理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之執行策略,靜態部分包括加強語料保存、完善書寫系統、優化語言認證,動態部分包括推廣族語活動、友善傳播環境、擴大語言教學及豐富輔助資源等。預期達成之量化指標包括原住民族語言認證112至115年報考人數逐年提升500人次、112年新増200戶臺灣原住民族語學習家庭、原民臺全族語節目112年起逐年提升至70%等。

(二)儘速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及完備縣市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1.為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原民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制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並於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8條規定,原民會已於111年3月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惟迄111月9月底仍未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鑑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涉及多領域專業,且推動族語永續發展需各地方政府、法人團體及各界人士,共同協作努力,允宜儘速訂定頒行。

2.復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規定,原民會已於107年訂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並分年函頒各該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核定補助縣市政府進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112年度編列預算1億710萬元。惟迄111年7月底各縣市應設置語推人員152人,實際進用116人,不足36人,其中臺南市、新竹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及連江縣等6縣市尚未進用語推人員(詳表1),且108年至111年7月底各年度縣市實際進用語推人員分別為119人、117人、118人及116人,概呈不足額擴大情事,有待檢討相關人員進用條件。

表1 111年7月底各縣市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概況表

單位:人

縣市別

應設置數

已進用數

縣市別

應設置數

已進用數

臺北市

6

3

南投縣

7

7

新北市

16

10

雲林縣

1

0

桃園市

13

7

嘉義縣

2

1

臺中市

10

9

嘉義市

1

0

臺南市

2

0

屏東縣

14

13

高雄市

15

15

宜蘭縣

4

3

基隆市

3

1

花蓮縣

20

17

新竹市

3

0

臺東縣

21

19

新竹縣

6

5

澎湖縣

1

1

苗栗縣

4

4

金門縣

1

1

彰化縣

1

0

連江縣

1

0

22縣市,應置人數152人,實際已置人數116人

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

綜上,原民會於111年起辦理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惟迄111年9月底未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相關規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允宜儘速訂定,及完備各縣市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族語復振工作之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