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別編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2億5,000萬元,係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編列中央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1%之餘款收入;基金用途別編列2億2,910萬元,包括「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6,000萬元、「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1億4,030萬元、「多元文化友善平權推動計畫」1,20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600萬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80萬元等。經查:
(一)預算法明定政府設立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本院
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及同法第21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爰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經行政院核定,並送本院。
(二)宜儘速訂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健全基金管理機制
文化發展基金係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設立之特別收入基金,且經行政院111年6月核復原則同意該基金循112年度預算程序設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依法應經行政院核定,並送本院。詢據文化部說明,該部於111年9月13日就「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陳報行政院。為使基金能依法運作,允宜儘速完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程序並送本院。
綜上,文化發展基金係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度新設立之特種基金,依預算法規定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經行政院核定,並送本院。為使基金能依法運作,允宜儘速完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程序並送本院,以健全基金管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