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項下編列推動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經費95萬元。經查:
(一)營建署於高雄城中城事件後,督促各地方政府進行老舊危險複合建築物之清查盤點
營建署於110年10月14日高雄城中城事件後,次日即函請各地方政府針對前開場所啟動全面清查盤點,復自110年10月22日起陸續召開4次精進會議,並訂定「內政部營建署對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清查盤點作業執行成果抽複查實施計畫」對各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
(二)截至111年9月22日止尚有22件經盤點列管之老舊危險複合建築物尚未完成改善
經營建署就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兩個面向設定納入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之範圍(詳表1),截至111年9月22日止由各地方政府盤點清查共有247個案件納管,尚有22個案件、占納管總數之8.91%尚未完成改善,其中臺北市2件、桃園市2件、臺中市3件、新竹市2件、新竹縣1件、苗栗縣1件、彰化縣4件、雲林縣4件、嘉義縣1件、花蓮縣1件及金門縣1件(詳表2)。據營建署彙整該等案件之待改善事項包括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等空間待清空;另消防署清查發現尚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項目之設施及管理待完善,仍待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確實執行改善。
表1 設定列入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範圍之條件表
建築管理面向
消防安全管理面向
1.84 年6 月29 日(含)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2.局部閒置,但局部使用中。
3.所稱閒置係指該棟有整層閒置情形或閒置樓地板面積合計達1,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超過1 年者。
4.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者。
5.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6.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有雜亂荒廢之樓層,需環境清理,排除危險因子。
7.地方政府視實際情形有危險疑慮者。
1.複合用途建築物有供住宅使用及閒置空間(閒置空間係以閒置、廢棄、未用或不用之停歇業場域空間。
2.無管理委員會。
3.84 年6 月29 日(含)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4.人員出入無法有效管制。
5.檢視列為未提報檢修申報或檢修申報資料有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事項:(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緊急廣播設備。(3)室內消防栓設備。(4)自動撒水設備。
6.檢視列為未公安申報或公安申報資料有防火避難設施不合規定事項:1.逃生通道。2.安全梯。3.防火門。4.防火區劃。
7.其他經評估建築物(複雜)場所搶救困難,發生火災可能致生重大人命傷亡。
資料來源:營建署。
表2 截至111年9月22日止列管之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改善情形表
項目
列管案件數
改善完成數
待改善數
完成改善
比率
臺北市
18
16
2
88.90%
新北市
25
25
0
100.00%
桃園市
20
18
2
90.00%
臺中市
43
40
3
93.02%
臺南市
15
15
0
100.00%
高雄市
20
20
0
100.00%
基隆市
5
5
0
100.00%
新竹市
15
13
2
86.70%
新竹縣
3
2
1
66.70%
苗栗縣
6
5
1
83.30%
彰化縣
25
21
4
93.02%
南投縣
4
4
0
100.00%
雲林縣
8
4
4
50.00%
嘉義市
10
10
0
100.00%
嘉義縣
4
3
1
75.00%
屏東縣
16
16
0
100.00%
宜蘭縣
3
3
0
100.00%
花蓮縣
1
0
1
0.00%
臺東縣
0
0
0
-
澎湖縣
1
1
0
100.00%
金門縣
3
2
1
66.70%
連江縣
2
2
0
100.00%
合計
247
225
22
91.09%
資料來源:營建署。
綜上,營建署於高雄城中城事件後,即函請各地方政府盤點清查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截至111年9月22日止列管之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共247件,仍有22件未完成公共空間及消防公安設施之改善,鑑於該類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之安全管理恐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隱憂,允宜督促各地方政府持續複查並確實執行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