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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因應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允宜儘速完備相關配套子法修正之法制作業,俾據以實施,以強化建築物之結構安全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所屬(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營建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營建署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項下編列加強建築管理法令制度研修及管理等行政工作經費179萬8千元。經查:

(一)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將建築物「構造」納入規範,相關配套子法應配合修正

為強化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安全,內政部業於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前該條文原僅規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本次修正新增範圍,將「構造」不符現行規定者,亦納入規範對象。另同條文後段規定:「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準此,原依前開條文訂定之子法應配合調整加入與「構造」有關之規範。

(二)截至111年9月底止相關配套子法尚處預告階段,法制作業仍待完備

據營建署表示,因應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通過,須配套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業於111年8月24日預告修正前開辦法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詳表1),相關法制作業仍待完備,始能進行後續之納管申報、要求改善及補強等措施。

表1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修正草案重點表

修正草案名稱

修正重點

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

將辦法名稱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修正第2條之1、第3條,訂明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之改善對象、期限及基準。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

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本辦法,增列相關應申報應檢附文件、條件及納管規定,以提升建築物構造之耐震能力。

資料來源:營建署。

綜上,內政部於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建築法第77條之1,將建築物「構造」不符現行規定者納入規範對象,為進行後續之納管申報、要求改善及補強等措施,須配套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調整加入與「構造」有關之規範,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尚處修正草案預告階段,允宜儘速完備相關法制作業,俾據以實施,以強化建築物之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