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內政部所屬(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截至111年9月底止各地方政府所轄兒童遊戲場設施逾2成未完成申報備查,且部分縣市申報比率偏低或待備查數較多之情事,允宜督促各地方政府依法落實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所屬(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營建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營建署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法令與政策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等業務」項下編列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管理、督導及研討會等工作經費45萬元;「營建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項下編列加強建築管理法令制度研修及管理等行政工作經費179萬8千元。經查:

(一)106年1月25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依規定應於112年1月24日前完成相關資料之備查

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爰於92年4月9日訂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次於106年1月25日修正,規範於該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其管理單位應於年3年內檢具相關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後為因應各場域兒童遊戲場設施實務上需求,將完成備查手續之期限由3年延長至6年,亦即,於106年1月25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112年1月24日完成相關資料備查程序。

(二)截至111年9月底止各地方政府所轄兒童遊戲場設施仍有21.06%未完成申報備查,並有部分地方政府申報比率偏低或待備查數較多之情事

據營建署表示,截至111年9月底業已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各地方政府政府召開9次會議,針對未完成備查之市縣政府,請其儘速辦理各項改善措施,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各市縣所轄兒童遊戲場設施整體完成申報備查比率為78.94%,仍有21.06%待辦理,其中僅高雄市、嘉義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全數完成備查,新北市、臺北市與臺中市備查比率逾90%,然部分地方政府之備查比率未及2成,包括基隆市及連江縣0%、新竹縣8.51%、雲林縣12%(詳表1),備查比率偏低;另臺南市174處、桃園市98處、新竹縣86處、雲林縣44處等市縣之待備查處數較多。鑑於112年1月24日即將屆期,仍待督促各地方政府依法落實。

表1 截至111年9月底止兒童遊戲場設施申報備查情形表

項目

總處數

(A)

待拆除數

(B)

應備查數

D=A-B

備查處數

(C)

待備查

處數

申報備查比率E=C/D(%)

新北市

482

2

480

450

30

93.75

臺北市

440

0

440

436

4

99.09

桃園市

359

18

341

243

98

71.26

臺中市

561

0

561

544

17

96.97

臺南市

330

5

325

151

174

46.46

高雄市

454

347

107

107

0

100.00

宜蘭縣

10

0

10

8

2

80.00

新竹縣

97

3

94

8

86

8.51

苗栗縣

37

2

35

21

14

60.00

彰化縣

75

17

58

31

27

53.45

南投縣

17

3

14

8

6

57.14

雲林縣

52

2

50

6

44

12.00

嘉義縣

22

10

12

12

0

100.00

屏東縣

30

0

30

9

21

30.00

花蓮縣

20

1

19

16

3

84.21

臺東縣

3

0

3

3

0

100.00

澎湖縣

4

0

4

4

0

100.00

基隆市

13

5

8

0

8

0.00

新竹市

66

28

38

25

13

65.79

嘉義市

26

11

15

5

10

33.33

金門縣

4

0

4

4

0

100.00

連江縣

1

0

1

0

1

0.00

合計

3,103

454

2,649

2,091

558

78.94

資料來源:營建署。

綜上,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爰修法規範於106年1月25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向主管機關完成相關表件申報備查,後考量實務需求,業將申報備查期限由3年延長為6年,將於112年1月24日屆期。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各地方政府所轄兒童遊戲場設施仍有逾2成未完成申報備查,允宜督促各地方政府依法落實,積極洽請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管理單位依期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