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112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資訊處理」工作計畫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210萬3千元支應汰購該部及駐外單位資訊軟硬體設備等費用,其中1,323萬1千元係為差勤系統建置委外案及薪資管理系統改版等費用。該部為提升資訊使用效率,每年皆編列資訊系統及網站功能擴充更新等所需系統開發費,然委外案件之推動過程有未臻完備致成效不彰情事。說明如下:
(一)該部新事務表單建置委外案事前未能充分瞭解各單位之需求,致完成期限延宕,且成果未符實需
外交部資訊及電務處(以下簡稱資電處)為將事務性紙本申請作業改為線上填單、審核與撥付,及原辦公室自動化表單系統改版等,辦理「外交部新事務表單建置委外案」,預算及採購金額分別為1,722萬元及3,272萬元(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為勞務類之巨額採購案件。該採購案於104年7月15日開標,104年8月11日決標,得標廠商為狀O網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狀O網際公司),決標金額1,633萬7千元,契約期程至105年11月3日止。
該委外案分2階段建置與推動上線,有關作業功能需求部分雖納入採購文件「建議書徵求說明書」,作為狀O網際公司之履約標的,惟其所述:所列本專案之需求僅供狀O網際公司參考,至於細節仍待狀O網際公司經實地需求訪談後始為確定等,未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明確規範具體需求規格,致該公司於履約訪談過程,因業務單位再提出新增系統需求,延宕系統預計上線完成期程(詳表1)。
又狀O網際公司多次函報驗收工作及應交付項目,經資電處審查不合格後,向該處以業務單位再提出新增系統需求為由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惟資電處未妥適考量廠商履約品質及執行量能,審慎評估廠商能否確實完成履約,即核定再同意增加履約標的,並展延全案履約期限;復以未能建立有效管控機制,督促廠商完成各期工作及應交付項目之查驗改善事項,致逾履約期限屆至廠商仍未完成相關缺失改善,且無法全面測試使用。
表1 「外交部新事務表單建置委外案」履約期限延宕情形表
項目
第2期之工作及應交付項目(第一、二階段規格、計畫書等)
第3期之工作及應交付項目(整體系統文件、手冊等)
原訂完成日期
決標次日起350日內(105年7月26日)
決標次日起450日內(105年11月3日)
第1次展延
展延80日(至105年10月14日)
展延110日(至106年2月21日)
第2次展延
展延至106年4月18日
展延至106年8月23日
第3次展延
展延至106年7月14日
展延至107年9月28日
第4次展延
108年7月10始確認最終測試結果
實際完成日
109年4月15日完成驗收
資料來源:審計部審核外交部110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之審核通知,本中心整理。
(二)該部未能督促廠商針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改善,測試驗收作業一再拖延,甚少統於致驗收後多無法上線使用
狀O網際公司於106年8月23日函稱業已完成第3期工作及交付相關文件,並請該部安排驗收審查事宜,經驗收結果認定多數項目均不合格,然嗣因資電處未能督促廠商針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改善,驗收作業一再拖延,最終歷經8個月餘期間仍處於測試階段,迨至108年7月10日召開協商會議,已逾履約期限(106年8月23日)長達1年10個月餘始確認最終測試結果(詳表2)。
另該案共計148項功能,測試結果已達堪用程度者計58項,逾半數不合格,資電處卻未審酌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妥適評估減價收受後是否達到使用需求及契約預定效用,僅依與狀O網際公司之共同協調內容,逕於109年2月11日函狀O網際公司將按合格項目驗收付款,以部分合格項目減價驗收等原則辦理驗收付款,並於同年4月15日完成驗收,對於33項功能達堪用者依契約給付100%;27項功能屬部分合格者依契約給付89%,共計給付517萬8千元價金,加計第1期部分已於104年度查驗合格付訖之326萬7千元,共給付844萬5千元,惟因所交付系統部分功能未達原使用需求及預定效用,致驗收後均無法上線供相關單位使用,任其處於停用狀態,遲遲未能達成改善各審核單位人工重複繕打建檔作業等預期效益。
表2 「外交部新事務表單建置委外案」驗收情形表
日期
驗收情形
缺失
106年8月23日
狀O網際公司請外交部安排驗收審查事宜,惟因無法全面測試,資電處於106年9月11日召開討論廠商履約情形會議,會中諸多單位質疑廠商履約能力,決議請資電處儘速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改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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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0月2日
狀O網際公司函復業依審查意見完成修正。
資電處未儘速審查,逾越契約規定機關審查時間(30日),至106年11月3日始函請各相關單位協助於同年月10日完成驗收,並於106年12月6日召開驗收結果協調會議。
106年12月6日
驗收結果認定多數項目均不合格。
資電處僅決議優先於107年1月底完成人事類職務異動系統測試,其他子系統則任由狀O網際公司於7天內提出逐項驗收之預定期程等,未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等規定,本於機關權責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106年12月18日
狀O網際公司檢送驗收期程及減價收受金額之規劃報告,預計最終改善時間長達160天之久。
資電處未要求狀O網際公司縮短改善期程,亦未積極促請該公司儘速改善完成。
107年6月
7日
召開會議決議:倘各單位再確認後為合格項目,經確認無誤後,由資電處彙整簽辦後續處置原則;倘廠商改善至107年5月31日仍為不合格項目,由相關業務單位評估不影響其他功能運作,請各單位確認後書面提供結果,由資電處彙整,依契約辦理減價驗收等。
資電處不僅就不合格項目未能明確訂定限期改善時程,且對於狀O網際公司未能配合修正改善情事,亦未積極檢討釐清責任歸屬,儘速研謀有效解決方案。
107年9月21日
召開協商會議,仍僅再請狀O網際公司針對不合格之項目,於107年9月28日前函復可於1個月內完成並通過上線測試之表單等。
驗收作業一再拖延。
107年11月1日
簽辦採2階段排程確認方式辦理測試,其中第1階段由雙方共同測試2週;第2階段由使用者自行測試2週。
資電未依所規劃期程有效管控及協調相關單位覈實辦理測試驗收,歷經8個月餘期間仍處於測試階段。
108年7月10日
召開協商會議。
迨至108年7月10日,已逾履約期限(106年8月23日)長達1年10個月餘始確認最終測試結果
資料來源:審計部審核外交部110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之審核通知,本中心整理。
綜上,因上開系統委外案開發結果未如預期,該部現正進行新案之再造,預計以分階段逐步開發方式,並援引原系統委外案之可用流程,據以規劃新案建議書徵求文件,爰允就以往經驗檢討問題癥結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以避免類案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