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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近年中研院發生未屆使用年限國有專利財產報廢錯漏等情事,內部控制機制未臻完善,允宜積極檢討並加強監督管理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中央研究院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九、近年中研院發生未屆使用年限國有專利財產報廢錯漏等情事,內部控制機制未臻完善,允宜積極檢討並加強監督管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鈞毅

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中研院設置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聘請人員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含專利權拋棄或讓與之處分及受讓智慧財產權等,並訂定「中央研究院專利申請及維護作業要點」,以完善專利申請及維護評估作業。該院於112年度預算案「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計畫下編列專利申請、鑑價、印刷等費用3,990萬元。經查:

(一)中研院發生未達使用年限國有專利財產報廢錯漏之情事

中研院「Use of Anoectochilus Formosanus Plant Extracts and Their Derived Fractions as Herbal Medicines or Nutraceutical Supplements for Chemoprevention or Treatment of Human Malignancies」案取得美國及澳洲專利2筆國有專利財產,並於104年7月決定放棄澳洲專利,惟105年辦理報廢作業時,誤將美國專利提報報廢,嗣106年11月決定放棄美國專利時,始發現上開誤失;又「Protein isolation」案再次發生類似缺失,104年11月決定放棄1筆專利,而誤提報相似名稱之專利,嗣於109年11月決定放棄該筆時,始發現錯誤。

(二)未辦理國有專利財產定期盤點且未能有效檢核各項專利,允宜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監督管理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應每年度訂定盤點實施計畫,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至少盤點1次,其中非屬不動產之其他財產應依財產資料逐一盤點,核對經管財產與產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惟審計部110年9月派員抽查發現該院歷年均未正式辦理國有專利財產盤點作業,致未能及時藉由財產定期查核或盤點作業,及早發現錯誤並更正。經中研院表示,該2案均於105年間經同意報廢並辦理減帳,由於為名稱相同,專利覽號僅1英文字母之差,致誤將報廢,業經檢討並增加勾核查對財產名稱、金額、財產編號及專利覽號。另將每年定期執行全面國有專利財產盤點作業,避免錯漏事件再次發生。復依「中央研究院專利申請及維護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中研院應依法或依契約、協議書繳納專利之年費或維持費,顯示專利應定期繳費以維護權益,爰亦應於繳納年費或維持費前加強檢核,避免維護錯誤之專利。鑒於專利權係中研院重要之智慧財產權及重大研發成果,允宜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並遵循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綜上,中研院設置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聘請人員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以完善專利申請及維護評估作業,惟近年仍發生未達使用年限國有專利財產報廢錯漏之情事,顯示內部控制機制運作有所疏漏,允宜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以有效降低錯誤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