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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允宜儘速協調法務部釐清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俾依權責進行相關管理事宜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食品藥物管理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芝穎

食藥署112年度預算案「藥妝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毒品防制」分支計畫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加強麻黃素製劑流通管理、購置毒品及新興成分標準品及建立質譜圖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等業務。經查:

監察院於111司調0031號調查報告中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9年間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鑑驗毒品咖啡包有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判定為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情事,案經監察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約請司法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食藥署之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到院詢問後,發現法務部與食藥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

依上開調查報告,法務部主張,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主責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依其函訂「檢驗機構協助毒品檢驗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規範毒品檢驗案件處理程序、品質管理等事項。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僅係成立毒品鑑定機關(構)評鑑小組,並透過選任機制,指定檢驗機構為毒品鑑定機關,至於判斷是否為合格檢驗機構則並非司法人員所能勝任;而食藥署主張,檢驗機構執行毒品之檢驗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辦理,毒品檢驗之目的,在於作為刑事定罪之證據,當由法務部主責。衛生福利部係以行政協助角色協助法務部於毒品鑑定相關事務,並依據「檢驗機構協助毒品檢驗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第6點第3款規定,行政協助法務部辦理指定協助毒品檢驗機構每年至少一次績效監測及安排實地訪查。

監察院調查意見綜略以,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然由於法務部與食藥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函請行政院基於上級機關指導監督所屬機關之責,研謀解決之道,以儘速確認負責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俾對確保毒品檢驗機構具備檢驗核心技術能力等事項,為完善之管理。

綜上,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食藥署允宜就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儘速協調法務部釐清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俾依權責進行相關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