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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三、高雄營業處馬公營業所之歷史建築外觀損壞且內部破損嚴重,允宜善加管理維護及辦理修復再利用,以強化文化資產運用效益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業務計畫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鈞毅

臺灣菸酒公司112年度預算案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7億910萬3千元,辦理房屋建築、土地改良物及機械設備之維護修繕等相關費用,惟有部分文化資產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善加管理維護,允宜研謀改善。茲說明如下:

(一)公有文化資產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進行管理維護

文化資產易損而難以再生,105年起文化部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子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爰臺灣菸酒公司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高雄營業處馬公營業所於91年登錄為歷史建築,惟外觀損壞且內部破損嚴重,允宜善加管理維護及修復再利用

臺灣菸酒公司高雄營業處馬公營業所前身為台灣總督府專賣局澎湖出張所,建於西元1929年,具歷史文化意義,為建築史上代表作,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爰澎湖縣政府於91年公告此處登錄為歷史建築。經該公司評估,此歷史建築位於商業用地,修復後可結合建物特色與周邊觀光景點創造資產活化效益。惟審計部於111年3月實地勘查發現,該歷史建築有因年久失修,外貌損壞且內部破損嚴重等情事。另查國家文化資產網顯示,目前建築未開放進入,圓形主體二側1樓建築目前暫作倉庫使用,並建議應重點維護圓形主體出入口及建築物整體外觀。馬公營業所暨經公告為歷史建築,允宜依相關規定加強管理維護並辦理修復再利用,以強化文化資產運用效益。

綜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公有文化資產,應由管理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惟臺灣菸酒公司高雄營業處馬公營業所之歷史建築惟外貌損壞且內部破損嚴重,允宜研謀改善,強化管理維護及修復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