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公司112年度預算案補辦預算收回投資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洲物流公司)4,900萬元。經查:
(一)亞洲物流公司於99年與民間企業合資成立,並於111年出售予其餘大股東
為因應市場變化、配合專業現代化通路經營管理,期引進現代化物流技術及提升物流配送服務,爰臺灣菸酒公司99年辦理轉投資與民間企業合資成立亞洲物流股份公司,實收資本額1億元,由臺灣菸酒公司出資4‚900萬元、持股49%,為最大股東;經公開遴選「專業物流公司」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出資3‚100萬元、持股31%;「通路行銷公司」及「包裝材料或OEM飲料製造商」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出資2‚000萬元、持股20%,於99年8月核准設立登記,並於99年10月開始營業。該公司於100年度補辦預算「資金轉投資-增加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900萬元。
然該公司遲遲未就商、物流整合等營運方向提出具體規劃,與原規劃引進專業物流之計畫目的相去甚遠,肇致原始投資股東於101年間相繼退出經營,其後營業收入逐年衰退,臺灣菸酒公司於111年2月轉讓轉投資事業亞洲物流公司49%股權490萬股,每股10.758元(每股淨值10.508元),交易總金額5,271萬4千元,持股全數出售予其餘大股東。
(二)轉投資及轉讓亞洲物流公司之股權均以補辦預算方式辦理
國營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為使其能因應瞬息萬變之巿場狀況以有效率之經營,依預算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其他基金1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顯示預算法賦予國營事業機構彈性經營之機制。惟臺灣菸酒公司99及111年度增減亞洲物流公司轉投資案均未及編列預算先行辦理,雖經行政院核准,為預算法容許範圍,然偏向事後備查性質,減弱立法院事前監督審議之力度,允宜儘量避免以完善預算審議機制。
綜上,臺灣菸酒公司99年度與民間企業合資成立亞洲物流公司,並於111年度將該公司出售予其他大股東,均以補辦預算程序辦理,雖經行政院核准並為預算法容許範圍,惟仍存削弱本院事前監督審議之虞,允宜儘量避免以完善預算審議機制。
(分機:8659 黃鈞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