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為引導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臺投資實體產業及金融市場,以提供國內經濟發展動能及增加就業機會,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及經濟部,於符合國際洗錢防制及國際租稅規範下共同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並經本院於108年7月3日制定及總統於同月24日公布,復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15日起施行;主要規範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2 年內,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轉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課稅。經查:
(一)資金專法已屆施行期限,第1年較低稅率之吸引資金誘因明顯大於第2年,每年平均金額為1,675.5億元,已逾低推估數
依資金專法規定,其施行期限為2年,首年優惠稅率8%之適用期限於109年8月14日截止,嗣次年稅率則為10%而於110年8月14日截止。依財政部原推估相關海外資金回臺效益中匯入低推估數係平均1年可吸引海外資金1,333億元,中推估數為4,272億元,高推估數則為8,907億元。經實際執行2年匯回總數3,351億元,且第1年較低稅率之引資誘因明顯大於第2年(詳表1),平均1年匯回(稅前)數則為1,675.5億元,雖已逾低推估金額,惟與中、高推估金額相較則容有差距。
(二)專戶中申請實際投資數占專戶總數僅52.7%;而實際投資案中未能依時限投資而要求展延者占實際投資件數之32.57%,允宜加強輔導以達策進投資目標
據賦稅署統計,截至111年8月14日止,實際匯回金額累計3,351億元,經扣除依規定扣繳稅額後存入專戶數則為3,059億元;復查依資金專法第6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依下列各款規定管理運用:一、得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取從事投資。二、按百分之五計算之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三、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限額內,得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從事金融投資。」復按同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並依核定投資計畫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等,爰境外資金匯回後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其中可自由運用限額為5%、從事金融投資限額為25%,而得依第6條至第8條規定用於實質投資者則可為70%以上。復依經濟部統計結果,專戶中申請從事投資數為1,611.99億元,占上述專戶數3,059億元之52.7%,其餘未及70%部分或將依資金專法第6條第2款規定提取等而恐未達吸引海外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之目標。前開投資金額經扣減否准案數及未審竣案數後計核准1,472.25億元,其中截至同日止之實際進行投資中金金額則為1,348.39億元,而已核發完成證明者則為123.86億元(詳表2)。
嗣由經濟部按相關規定管理後續事宜,迄111年8月14日止,實際投資案中未能依時限投資而要求展延者有185件計465.58億元,占總數568件計1,472.25億元之(按件數計)32.57%及(按金額計)31.62%,詢據經濟部回復未能按時限投資主要因素有以下3種,分別為1.受疫情及全球海運缺櫃之影響者計105件(占要求展延案件數之57%);2.考量國際情勢及營運風險而調整投資計畫進度者計11件(占6%);3.其他因素(如法規因素、環評、天然災害等)者計69件(37%),允宜加強輔導賡續投資,俾達預計成效。此外,尚有陳報稽徵機關移作他用資金或未報備查之資金按20%稅率課稅者12件計0.07億元(詳表2-1),數額尚不高。
(三)臺灣上市櫃公司110年於中國投資收益為103至110年間最高者,惟匯回數卻為該期間最低者,允宜加強策進投資
依金管會統計資料,臺灣上市櫃公司88年至111年第2季累計投資中國金額已逾2.64兆元,2020年及2021年相關投資收益則各達4,459億元及5,523億元,均為2013至2021年間最高數額,惟相關匯回數額則各為575億元及415億元(詳表3),後者為前揭9年間匯回最低數,成因主要包括資金專法落日後,臺商或多仍依過去習慣將間接轉投資中國之獲利數額保留於第三地境外公司,或因中國為外匯管制國家而考量匯出時將重複課稅,或酌量疫情及全球情勢影響致對經濟前景趨勢表達不確定而傾向保留帳列現金,或著眼於配合供應鏈轉變而擬擴大投資東南亞而暫將資金保留於境外等,為利提振經濟並利就業,財政部、金管會及經濟部宜積極研謀策進投資方式。
綜上,資金專法已屆施行期限,第1年較低稅率之吸引資金誘因明顯大於第2年,每年平均金額為1,675.5億元,雖已逾低推估數,卻與中、高推估數容有差距;專戶中申請投資數占專戶總數僅52.7%;而實際投資案中未能依時限投資而要求展延者占實際投資件數之32.57%,允宜加強輔導以達策進實際投資目標;臺灣上市櫃公司110年於中國投資收益為102至110年間最高者,惟匯回數卻為該期間最低者,允宜積極研謀改善,俾利經濟發展及增進就業。
表1 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匯回海外資金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申請人類型
申請
否准(說明2)
核准
匯回
屆期未匯回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第1年(108/8/15-109/8/14)申請案件
個人
696
869
0
0
687
858
678
850
9
8
營利
事業
327
1,291
2
1
324
1,290
310
1,265
14
25
合計
1,023
2,160
2
1
1,011
2,148
988
2,115
23
33
第2年(109/8/15-110/8/16)申請案件
個人
400
575
2
155
397
420
388
416
9
3
營利
事業
188
826
0
0
187
825
185
820
2
5
合計
588
1,401
2
155
584
1,245
573
1,236
11
8
說明:1. 第1年申請案個人撤回申請9件、營利事業撤回申請1件;第2年申請案個人撤回申請1件、營利事業撤回申請1件。
2.第1年否准營利事業申請案2件,原因分別為非屬適用範圍及未依限補正資料;第2年否准個人申請案2件,原因為未通過受理銀行洗錢防制審查。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表2 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進行實質投資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申請人類型
申請(A)
否准(B)
核准(C=A-B-尚未審竣案)
實際投資案
進行中(D)
已核發完成證明(E=C-D)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08/8/15-111/8/14
個人
146
208.20
1
0.5
134
200.8
121
192.76
13
8.04
營利事業
446
1,403.79
0
0
434
1,271.45
336
1,155.63
98
115.82
合計
592
1,611.99
1
0.5
568
1,472.25
457
1,348.39
111
123.86
說 明:1.截至111年8月14日止,尚有未審竣案個人部分11件(申請金額計6.9億元)及營利事業部分12件(申請金額計132.34億元),共23件(申請金額共139.24億元)。
2.目前否准件數為1件,該案為個人申請以境外資金直接投資於菸品批發零售業購置倉儲建物用。經洽衛福部,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5.3條及該條指導準則規定,避免給予菸商任何形式之誘因或優惠性待遇,包含任何形式之補貼、投資誘因、直接投資或貸款、稅務免除等。因該公約具國內法位階,爰予以駁回。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表2-1 經濟部核准案之管理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申請人類型
上述核准中未能依時限投資要求展延者(E)
上述核准中未進行投資亦未要求展延者
(F)
陳報稽徵機關就該移作他用資金或未報備查之資金按20%稅率課稅(G)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08/8/15-111/8/14
個人
38
48.37
0
0
12
0.07
營利事業
147
417.21
0
0
0
0
合計
185
465.58
0
0
12
0.07
說 明:1.依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被投資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准函之日起2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得由投資方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2年為限。
2.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於110年8月14日施行截止(假日遞延至16日),投資方經財政部核准且資金匯回後1年內仍可申請實質投資。經濟部於施行截止後,鼓勵投資執行主要為電洽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之企業,並透過發布新聞稿及社群媒體之方式,籲請已獲財政部核准並匯回境外資金之投資方,把握實質投資申請最後期限等。
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
表3 金管會統計國內上市(櫃)公司大陸投資收益及匯回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年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國內上市(櫃)公司大陸投資收益金額
5,523
4,459
3,313
3,275
2,761
2,869
2,067
2,137
1,456
匯回臺灣金額
415
575
442
550
898
457
430
469
364
說 明:國內上市(櫃)公司大陸投資收益匯回主要係配合集團資金規劃策略,將盈餘、現金股利、出售股權收益等匯回。
資料來源:金管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