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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中心及重建中心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允宜俟會計制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修訂相關用途別科目,嗣並宜於預算案中表達編列數,以利本院審議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中心及重建中心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112年度預算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案編列支出2億1,657萬6千元,包括勞務成本7,016萬元及管理費用1億4,641萬6千元。經查:

(一)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111年1月3日設立登記,依財團法人法應建立會計制度,惟迄同年9月底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

1.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2.詢據職安署說明:「該中心會計制度初版草案已送勞動部及職安署預審,並於111年9月20日回覆中心修正事項,擬修正完成後,依程序提報第1屆第8次董監事聯席會。」,該中心自110年5月開始籌備,111年4月底正式營運,惟迄同年9月底會計制度尚未完備法定程序,允宜積極辦理。

(二)允宜俟會計制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修訂相關用途別科目,以利本院審議

1.行政院訂有「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財團法人依法或依照本院決議預算須送本院者,其編製預算書之各書表內容,允應依該注意事項第3條第3項規定精神,妥作說明,並力求詳實。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1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勞動部業依前開規定訂定「勞動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並於該編製辦法第5條規定附件三,明定勞動部主管財團法人財務報表格式。

4.經檢視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雖係依前揭編製辦法列舉之書表項目編製,尚未詳實及妥善說明,例如支出明細表(詳圖1),惟支出項目「業務支出-勞務成本」下按業務別「職業災害預防業務」等列5項經費,未再加以用途別科目表達,允宜俟會計制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修訂相關用途別科目,嗣並宜於預算案中表達編列數,以利本院審議。

綜上,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111年1月3日設立登記,同年4月29日正式開始營運,惟截至同年9月底止,該中心之會計制度尚未依財團法人法經主管機關核備;財團法人預算書內容應依相關規定編列,並宜妥作說明,力求詳實,允宜俟會計制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修訂預算書相關用途別科目,嗣並宜於預算案中表達編列數,以利本院審議。

圖1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支出明細表

資料來源: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