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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自103年12月起推動債權憑證管理精進措施,實施迄今雖已具初步成效,惟近年該院及所屬債權憑證件數與金額仍持續擴大,尚待加速清理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自103年12月起推動債權憑證管理精進措施,實施迄今雖已具初步成效,惟近年該院及所屬債權憑證件數與金額仍持續擴大,尚待加速清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12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歲入部分編列66億7,376萬9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66億4,592萬1千元增加2,784萬8千元(增幅0.42%),主要係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及經管債權憑證收入等。司法院自103年12月起提出多項債權憑證管(清)理精進措施,實施迄今已見初步成效,惟近年該院及所屬債權憑證件數與金額持續擴增,每年收回繳庫之比率亦偏低,說明如下:

(一)司法院自103年12月起提出多項債權憑證管(清)理精進措施,以協助所屬機關強化管控機制,善盡確保政府債權之責

司法院鑒於所屬機關持有債權憑證件數及金額持續增加,形成管理人員業務沉重負擔,爰自103年12月起提出多項債權憑證管(清)理精進措施,並就債權憑證管理系統、管理法規及稽核方面,逐一檢討精進,以增裕國家收益並提升行政效能。茲將其創新變革作業模式,概述如下:

1.訂定管理要點:103年12月間訂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持有債權憑證管理要點」,作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債權憑證管理依據,主要規範重點內容則包括:訂定登錄及保管作業流程、清理作業流程與註銷作業流程等。

2.建立「總務系統-債權憑證子系統」:為期債權憑證系統化管理並避免債權罹逾時效消滅,司法院開發建置「總務系統-債權憑證子系統」,並於104年8月正式上線。

3.加強業務稽核:司法院會計處與秘書處分別就其所屬各機關之債權憑證帳務及管理情形進行查核,以確保政府債權。

(二)近年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經管之債權憑證件數與金額益趨龐大,惟每年收回繳庫之比率仍低

102至110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報經審計部備查之應收款轉列債權憑證(下稱轉列債權憑證)件數呈增加趨勢,由102年度之1,076件增至110年度之2,656件,增加1,580件(增幅146.84%),而同期間轉列債權憑證金額則介於4,583萬5千元至200億424萬3千元,金額差距頗大;迄至110年底止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轉列債權憑證件數、金額皆創新高(如表1),宜善用科技化管理提升清(催)理績效。

又前揭管理新制實施以來,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受償之債權憑證件數、金額雖有上升,由102年度之152件、295萬5千元增至110年度之790件、1,159萬4千元,增幅分別達419.74%、292.35%,政府債權獲得相當程度實現;惟前項受償債權憑證金額如與同期間尚未清償債權憑證金額相較,各該年度受償比率僅介於0.06%至2.06%之間,仍屬偏低,尚待賡續加強清理,以達增裕政府歲收並提升行政效能目標。

(三)截至111年4月底止,部分地方法院尚未清償之債權憑證金額仍高,尚待賡續加強債權清理

截至111年4月底止,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尚未清償之債權憑證計1萬4,415件、金額208億7,158萬1千元,其中金額前4高者,依序分別為新北地院(200億6,949萬4千元,占未受償總債證金額96.16%,以下同)、臺北地院(2億5,290萬7千元, 1.21%)、臺中地院(2億4,271萬6千元, 1.16%)及士林地院(6,921萬1千元,0.33%),顯示部分地方法院尚未清償之債權憑證金額及占比仍高,尚待賡續積極辦理催繳。

綜上,司法院鑒於所屬機關持有債權憑證件數及金額持續增加,造成管理人員業務沉重負擔,為謀改善,司法院自103年12月起推動債權憑證管理精進措施,實施迄今雖已見初步成效,惟近年司法院所屬機關經管之債權憑證件數與金額益趨龐大,每年收回繳庫之比率仍低,加以部分地方法院尚未清償之債權憑證金額偏高,精進效益尚不明顯,司法院應協助各法院強化相關管控機制,並藉由各項債權憑證管理資訊加強清理,以保障政府權益。

表1 司法院所屬法院經管債權憑證管(清)理情形一覽表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註銷轉列債權憑證

受償之債權憑證

註銷之債權憑證

尚未清償債權憑證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02

1,076

69,816

152

2,955

9

207

8,428

429,870

103

1,162

112,462

325

5,954

32

710

9,325

541,941

104

1,182

70,558

534

9,049

221

3,941

9,634

640,379

105

1,285

45,835

769

9,588

229

7,073

8,333

465,699

106

1,400

52,142

578

8,047

597

5,251

9,078

501,955

107

1,935

48,225

689

7,479

508

19,126

9,943

580,469

108

2,363

47,777

810

10,304

624

9,718

11,161

621,626

109

2,337

258,618

944

9,284

1,646

48,701

12,459

857,207

110

2,656

20,004,243

790

11,594

958

114,085

14,001

20,852,801

111

4月

613

13,017

257

3,252

307

3,487

14,415

20,871,581

說  明:1.本表註銷轉列債權憑證指經審計部同意註銷應收款轉列債權憑證(即應收款轉列債權憑證)之件數及金額。

     2.本表110年度及111年4月尚未清償之債權憑證金額較高,主要係因新北地院110年司執第132200號(收案日期110年10月20日)債務人總債權金額及未清償金額高達199億4,993萬8千元,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等所致。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