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112年度預算員額1萬4,437人、人事費編列192億8,834萬1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歲出總額73.50%,其中法官員額(含大法官、優遇法官)2,352人,人事費編列數67億4,697萬5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人事費總額34.98%。惟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說明如下:
(一)100年6月本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曾作成附帶決議
政府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經總統於100年7月6日公布施行法官法。該法制定重點之一,係規範法官多元進用適用對象、資格條件及遴選程序等,俾使符合一定條件之人員得申請轉任法官,曾任法官因故辭職者亦得申請再任,以吸納各類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又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本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法官多元進用比率近年雖有提高,惟與本院附帶決議所定目標值相較,仍有改善精進空間
司法院現行辦理法官遴選作業,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108年度、109年度復又降至35.00%、36.51%,110年度雖又再增至58.70 %(詳表1),惟距本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21.3個百分點之差距,尚待賡續積極辦理。
(三)近年多元進用之法官來源結構,以檢察官及執業年資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為主,尚乏較資深執業律師及學者轉任
101年度至111年8月底以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282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82人最多(占多元進用總人數64.54%,以下同),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9人次之(占24.47%),餘因故辭職之法官再轉任法官及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31人(占10.99%),比率偏低,且尚無學者轉任之例。審計部106年度查核時發現,主要係因學者多不具國家考試任用資格,且目前法官工作負擔及待遇,相對於大學教授享有之社會地位,仍無足夠之誘因吸引優秀學者轉任法官,致迄今仍無學者申請轉任之案例。
綜上,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且近年來多元進用之法官結構,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轉任者較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允應依本院附帶決議,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
表1 司法院及所屬101年至111年8月底法官人員進用管道一覽表
單位:人
進用
年度
考試分發(1)
多元進用
總人數(3)=(1)+(2)
多元進用比率=(2)/(3)
檢察官轉 任
律師轉任(自行申請)
律師轉任(公開甄試)
法官再任
學者、公設辯護人轉任
小計(2)
101
81
21
0
13
1
0
35
116
30.17%
102
64
15
1
7
0
0
23
87
26.44%
103
50
14
0
5
1
0
20
70
28.57%
104
38
15
0
3
0
0
18
56
32.14%
105
37
15
5
3
0
2
25
62
40.32%
106
36
17
0
8
0
0
25
61
40.98%
107
37
16
0
24
0
0
40
77
51.95%
108
52
19
8
0
0
1
28
80
35.00%
109
40
15
0
6
2
0
23
63
36.51%
110
19
19
5
0
3
0
27
46
58.70%
111
1-8月
30
16
0
0
2
0
18
48
37.50%
合計
484
182
19
69
9
3
282
766
36.81%
說 明:表內「學者、公設辯護人轉任」欄位所列截至111年8月底止合計人數3人,均為公設辯護人轉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