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12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編列6億2,567萬9千元,其中司法院遠距訊問(審理)排程系統及遠距視訊設備建置計畫總經費2,152萬元,分3年辦理,111年度已編列647萬元,112年度續編列第2年經費867萬元,惟部分法院遠距訊問設備使用率仍低,亟待檢討提升服務效能,說明如下:
(一)為便利證人履行作證義務及鑑定人到庭進行鑑定,司法院自91年12月起陸續推動辦理遠距訊問業務
按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97條及第211條規定,法院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司法院為便利證人履行作證義務,解決訴訟上空間、距離之限制,並保障證人人身安全及減少往返法院舟車勞頓,自91年12月起陸續於最高法院等34家法院,推動辦理遠距訊問業務(下稱遠距訊問),並逐步擴大適用至民事、家事、行政、少年及商業等案件。此外,提審法第7條第2項規定,聲請提審案件,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法院亦得使用遠距訊問設備訊問被逮捕、拘禁之人。
(二)近年司法院所屬各法院運用遠距訊問設備次數雖有增加,惟仍有部分法院設備屬低度利用狀態,於110年度經審計部列入審核通知事項
據司法院統計,106年度至111年7月底止,最高法院等34家法院運用遠距訊問設備,總計辦理4萬1,027次遠距訊問,平均每一法院每一工作日使用設備0.87次;另觀察106至110年度各法院運用遠距訊問次數與平均設備使用次數呈增加趨勢,由106年度之6,345次、0.75次,增至110年度之9,109次、1.08次,增加2,764次、0.33次(增幅43.56%、44.00%)。
惟審計部抽查司法院及所屬110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表指出:「…,按本部前抽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7個機關110年1至8月遠距訊問設備使用情形,每套設備平均每一工作日使用次數僅介於0.20至1.32次不等,與每套設備每一工作日最多可使用20次尚有頗大差距,…。既有設備實際使用次數遠低於每工作日最多可使用次數,係屬低度利用狀態,…。」
(三)110年度部分法院遠距訊問設備使用情形未臻理想,尚待賡續提升運用效益
據統計,110年度司法院所屬各法院遠距訊問設備使用次數最多者為高雄地方法院826次(每套設備平均每一工作日使用次數1.10次,以下同),其次依序為新北地方法院706次(0.47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37次(2.54次)、臺中地方法院590次(0.59次)及新竹地方法院535次(0.36次);惟亦有部分法院遠距訊問設備全年使用次數未達50次者,包括:懲戒法院2次(0.01次)、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次(0.01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4次(0.02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3次(0.05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6次(0.03次)及連江地方法院21次(0.08次),設備使用情形欠佳。
綜上,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目前已全面開辦「法院遠距訊問」措施,便利證人履行作證之義務及鑑定人到庭進行鑑定,惟110年度部分法院遠距訊問設備使用情形未臻理想,且審計部110年抽查時亦發現,臺北地院等7家法院遠距訊問設備仍處於低度利用狀態,司法院允應促請各法院加強宣傳,並積極推動,期提高遠距訊問服務之執行成效,以達到應用科技設備方便民眾就近應訊,減少往返法院之勞頓及費用支出等預期效益。
表1 近年(106至111年7月)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法院遠距訊問」實施概況表 單位:件數;工作天;家數
項目
年度
運用遠距訊問
設備法院家數
A
工作天
(天數)
B
遠距訊問
次 數
C
平均每一法院每一工作日使用設備次數 C/(A*B)
106
34
249
6,345
0.75
107
34
249
6,776
0.80
108
34
251
6,317
0.74
109
34
250
7,291
0.86
110
34
249
9,109
1.08
111/7
34
142
5,189
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