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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自95年1月起加強推動民事調解業務,迄今法院調解成立比率雖有提升,惟與其他類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相較仍屬偏低,允待檢討精進,俾有效發揮疏減訟源之功能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四、自95年1月起加強推動民事調解業務,迄今法院調解成立比率雖有提升,惟與其他類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相較仍屬偏低,允待檢討精進,俾有效發揮疏減訟源之功能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12年度司法院所屬各法院預算案於「審判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含執行)、刑事、家事事件、少年事件等審判業務經費19億4,314萬元,較111年度16億8,215萬5千元增加2億6,098萬5千元(增幅15.51%)。司法院自95年1月起加強推動民事調解業務,迄今雖已見初步成效,惟法院調解成立比率相較其他類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仍屬偏低,說明如下:

(一)為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已透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ADR,以疏減訟源並提升審判效能

近年來隨著社會紛爭事件類型漸趨多樣化、複雜化,以及訴訟案件之急遽增加,僅藉由傳統之訴訟方式解決紛爭,往往難以滿足人民需求;基於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在無礙公益之前提下,應許人民基於主體地位,合意選擇循訴訟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爭議。ADR平台依其主導者,大致可區分為司法型、行政型與民間型ADR等3種類型。其中司法型ADR係由法院主導,以民事(或家事)調解為其代表;行政型ADR則指由行政機關設置運作者,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而民間型ADR則係由民間機構設置營運者,例如: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等。

(二)司法院自95年1月起加強推動民事調解業務,對於疏減訟源,雖已有相當成效,惟與其他類型ADR機構相較,法院調解成立比率仍屬偏低,亟待檢討提升

司法院自95年1月起加強推動民事調解制度,期能有效疏解訟源,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1.以95至110年度各地方法院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收結情形觀之(表1),各年度調解事件新收件數,由95年度之6萬6,969件增加至110年度之17萬3,137件,增加10萬6,168件(增幅達158.53%),而同期間地方法院民事調解事件終結與調解成立件數,則由95年度之6萬5,475件、1萬8,765件增至110年度之16萬8,147件、6萬5,037件,增加10萬2,672件、4萬6,272件(增幅156.81%、246.59%)顯示近年調解成立件數隨調解事件新收件數及終結件數之增加而遞增。

2.同期間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則由95年度之28.66%逐漸增加至100年度之39.47%,其後迭有增減,迄至110年度已達38.68%,較95年度增加10.02個百分點(詳表1),成效尚屬良好;惟95至110年度法院平均調解成立比率僅36.39%,與司法院調查近3年行政型ADR與民間型ADR平均調解成立比率75.57%、69.62%相較,仍屬偏低,顯示我國司法型ADR對於疏減訟源雖有助益,惟未來仍有相當成長空間。

(三)為減少訴訟資源耗費,並達成司法為民之目標,司法院允宜就現有各類型ADR進行通盤檢討及整體規劃,俾發揮相輔相成之效果

司法院為深入瞭解我國ADR之現況與所面臨困境,自106年3月間起,陸績發函行政院與各縣市政府及人民團體,就現行各類型ADR機構進行全面性調查;嗣司法院於106年8月31日彙整完成ADR機構資料後,同年12月15日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下稱ADR平台),並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協助推廣;然ADR平台網頁僅為便利民眾查詢行政型或民間型ADR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如欲進一步瞭解各機構、團體之詳情,仍需直接向該機構、團體洽詢,不具平台串連效益,顯示ADR雖屬紛爭解決制度之一環,惟相關業務尚缺乏長期、整體性統籌規劃,恐難有效發揮疏減訟源之積極功能。

綜上,司法院自95年1月起加強推動民事調解制度,對於訟源之紓解雖已具有相當成效,惟法院調解成立比率相較其他類型ADR機構,仍屬偏低,亟待檢討提升;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為減少資源浪費,並追求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司法院允宜就現有各類型ADR進行通盤檢討及整體規劃,俾發揮相輔相成之效果,並達成司法為民之目標。

表1 近年(95年度至111年6月)各地方法院民事調解事件收結情形彙總表 單位:件

年度

民事事件

新收件數

調解事件

新收件數

民事第一審調解事件

終結件數

(1)

調解成立

件數(2)

調解不成立件數

調解成立

占終結件數比率(2)/(1)

95

2,511,312

66,969

65,475

18,765

25,318

28.66%

96

2,663,825

81,624

80,506

24,320

32,301

30.21%

97

2,483,141

78,390

78,258

24,455

29,031

31.25%

98

2,285,984

81,481

81,266

28,564

29,918

35.15%

99

2,221,940

81,479

82,572

30,587

30,821

37.04%

100

2,250,203

83,033

82,189

32,443

28,231

39.47%

101

2,425,819

97,563

95,085

35,514

33,509

37.35%

102

2,400,577

101,518

101,471

39,198

36,406

38.63%

103

2,405,809

110,085

109,023

40,908

40,812

37.52%

104

2,327,091

113,246

111,530

41,545

40,989

37.25%

105

2,413,004

121,207

120,629

45,442

42,647

37.67%

106

2,398,223

130,012

128,921

50,453

43,095

39.13%

107

2,432,703

145,180

142,368

54,582

55,527

38.34%

108

2,570,608

167,640

164,821

61,016

65,347

37.02%

109

2,703,774

186,361

185,353

72,082

67,833

38.89%

110

2,629,993

173,137

168,147

65,037

58,687

38.68%

111年1-6月

1,361,000

93,842

94,759

39,180

32,639

41.35%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民事(含家事)事件。

(分機:8665鍾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