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基金會112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編列「專款專用成本」1億8,526萬1千元,較111年度之1億7,038萬2千元增加1,487萬9千元(增幅8.73%),主要係辦理勞動部、原委會及衛福部委託案等之扶助成本。近年來法扶基金會受託辦理各項法律扶助專案,惟部分專案覆議後變更比率偏高,允待檢討改善,說明如下:
(一)為應不同弱勢族群之法律扶助需求,法扶基金會近年賡續辦理各機關單位之委託專案
為應不同弱勢族群之法律扶助需求,法扶基金會目前除一般案件之法律扶助業務外,賡續辦理各機關單位之委託專案,茲將各類委託專案之資力及案情部分標準比較如下(詳表1):
1.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該會自98年起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勞工若遭遇勞資糾紛、職業災害而需法律上之協助時,可逕向該基金會提出申請,其資力審查標準為:勞工申請時每月收入低於7萬5,000元及資產總額未逾300萬元者,得提出申請;另申請扶助案情需有理由,且民事扶助案件,應於各程序開始日起180日內提出申請。
2.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該會自107年起受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主要係透過法律諮詢服務,瞭解身心障礙者目前遇到之各種法律爭議實況,以維護身心障礙者訴訟上權益,其資力審查標準為:全戶每月收入、名下資產數額,超過該會無資力標準,但未超過無資力標準之1.5倍;另申請扶助案情需有理由。
3.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為擴大對於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該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於102年3月21日簽署行政委託契約書,自102年4月1日起開辦「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以下簡稱原民專案);惟有關受託辦理之原民專案,雖無需審查申請扶助者之資力,但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案件分流制度,具備原住民族身分之申請人須經認定全戶資力不適用該會或其他政府專案後,始得適用原民專案;另自110年1月1日起,審查案情標準為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基本權利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或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外,其餘申請扶助案情需有理由。
(二)110年度部分委託專案之覆議後變更比率偏高,尚待賡續檢討改善
1.法扶基金會110年度一般案件申請量(不包含法律諮詢服務)為7萬5,722件,分會審查委員決定(下稱初審)准予扶助5萬692件、駁回2萬802件,其中有3,382件提出覆議申請,占駁回案件之16.26%,覆議後變更為准予扶助之案件為732件,共計准予扶助5萬1,424件,准予扶助比率達71.93%。
2.另各項委託法律扶助專案服務成果擇要分述如下:
(1)勞工訴訟扶助專案:110年度申請案件數計2,382件,初審准予扶助1,897件、駁回485件,其中有32件提出覆議申請,覆議後變更為准予扶助之案件為26件,共計准予扶助1,923件,准予扶助比率達80.73%,顯示覆議後變更比率偏高,初審時之認事用法容有精進空間。
(2)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110年度申請案件數計585件,初審准予扶助152件、駁回433件,其中有101件提出覆議申請,覆議後變更為准予扶助之案件為2件,共計准予扶助154件,准予扶助比率僅26.32%,尚待賡續加強辦理。
(3)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110年度申請案件數計2,992件,初審准予扶助2,386件、駁回606件,其中有82件提出覆議,覆議後變更為准予扶助之案件為16件,共計准予扶助2,402件,准予扶助比率達80.28%。
綜上,近年來法扶基金會受託辦理各項法律扶助專案雖已見初步成效,惟部分專案覆議後變更比率偏高,尚待賡續檢討改善,俾期法律扶助有限資源之合理分配及妥善運用。
表1 法扶基金會辦理一般案件法律扶助與各類委託扶助專案比較表
類型\
標準
法扶基金會
(司法院捐助)
身心障礙者
法律扶助專案
(衛福部委託)
勞工訴訟
立即扶助專案
(勞動部委託)
原住民法律
扶助專案
(原民會委託)
資力
1.全戶每月收入、名下資產數額應符合該會無資力標準。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特殊條件時,不審查資力。
全戶每月收入、名下資產數額,超過該會無資力標準,但未超過本會無資力標準的1.5倍。
申請人個人每月收入低於7萬5,000元、個人名下資產低於300萬元。
未設門檻,但須提供全戶資力證明文件供參。
案情
案情要有理由。
案情要有理由。
1.案情要有理由。
2.民事扶助,應於各程序開始日起180日內提出申請。
除案情涉及文化衝突或傳統慣習外,案情要有理由。
說 明:本表僅摘列一般案件法律扶助與各類委託扶助專案資力及案情部分。
資料來源:法扶基金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