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收入-徵收收入-徵收就業代金收入」編列3億元,係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而得標之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所繳納之代金。經查:
(一)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情形漸有改善
1.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並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第12條及第24條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等僱用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等5類人員,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又位於原住民地區之該等機關(構)僱用前揭人員則應有3分之1以上為原住民,及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倘僱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規定比例者,則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每月繳納代金。
2.綜觀近年徵收就業代金概況(詳表1),僱用不足人數自107年度之1,148人減為110年度之1,042人,減少106人(減幅9.23%),爰就業代金實際繳交數自107年度之2億8,317萬6千元減為110年度之2億4,622萬1千元,減少3,695萬5千元(減幅13.05%),預算達成率自107年度之101.13%減為110年度之74.61%,減少26.52個百分點,呈減少趨勢且110年度為近年最低,顯示近年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情形漸有改善。又107年度至110年度繳交代金家數介於381家至534家間,其中公部門介於3至4家間,詢據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說明以,相關人員係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90年公布施行前進用,需俟上開人員離退後再行僱用原住民族人員。
表1 近年就業代金收入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家;%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預算數A
280,000
310,000
330,000
330,000
330,000
決算數B
283,176
294,039
259,960
246,221
130,431
達成率B/A
101.13
94.85
78.78
74.61
39.52
僱用不足人數
1,148
1,063
1,028
1,042
1,053
繳交代金家數
441
534
396
381
207
繳交代金之公部門家數及機關名稱
3(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3(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看守所)
4(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3(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
2(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說 明:上表111年度統計至7月底。
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
(二)未依溫泉法規定聘僱原住民人數之業者尚無罰責,對於遵守法令之溫泉事業難謂公允
1.溫泉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10人以上者,應聘僱10分之1以上原住民。」然溫泉法自94年7月1日實施以來,對於違反溫泉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溫泉事業,並無罰則。據原民會提供資料,110年度未符前開規定有9家業者,未足額聘僱45人,分別占總家數及應有總人數之7.76%、1.64%,業者主要位於南投縣及臺東市等5縣市(詳表2)。
2.111年2月10日監察院111內調0009調查報告載示:「現行溫泉法相關規範,對於違反溫泉法第14條第3項應聘僱原住民人數之規定時,未訂定罰則,此對於遵守法令之溫泉事業,難謂公允,原民會允應督促相關地方政府儘速輔導各相關業者足額聘用原住民同胞,以符法制並增進原住民同胞之就業機會。各原住民族地區有其特殊性,溫泉業者對於足額聘用當地原住民同胞或許有其實際困難,爰原民會或可考量研究水利署建立繳納代金制度之建議,與水利署共同建立違反溫泉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時須定期繳納代金之制度,以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準此,尚待原民會審酌考量。
表2 110年度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違反溫泉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統計表 單位:家;人;%
縣市
違反家數
不足人數
新北市
1
1
苗栗縣
1
1
臺中市
1
7
南投縣
3
30
臺東縣
3
6
小計
9
45
總家數
116
應有總人數
2,744
違反家數占比
7.76
不足人數占比
1.64
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
綜上,近年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徵收就業代金收入概呈減少,顯示近年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情形漸有改善,惟未依溫泉法規定聘僱原住民人數之業者尚無罰責,對於遵守法令之溫泉事業難謂公允,允宜審酌通盤檢討研議改善,以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