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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娜麓灣樂舞劇團自106年起以原住民族就業基金補助款支應,鑑於107年度展演被控未經授權事件,允宜審慎注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財產權之合法使用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2年預算案「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編列補助辦理推動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劇團樂舞人才訓用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娜麓灣樂舞團」展演等所需相關經費5,100萬元。經查:

(一)計畫內容及經費概況

1.據原民會說明,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76年開園以來,為推廣臺灣原住民族祭儀與樂舞文化、增進民眾對樂舞文化之認知與體驗,藉由部落踏查、訪談,將臺灣原住民族各族群祭儀及樂舞,進行忠實紀錄並轉化為表演藝術節目之內涵;本計畫賡續以30多年來採編之30餘支樂舞節目為基礎,運用計畫經費挹注持續駐園演出推廣,成為訓用原住民族青年樂舞人才之搖籃,並傳承原住民族樂舞文化,以達發揚臺灣原住民文化於國際舞臺上之目標。

2.按娜麓灣樂舞劇團隸屬於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文發中心),本計畫所補助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娜麓灣樂舞團」展演相關經費,106及107年度原編列於文發中心公務預算,惟各不敷數2,000萬元及4,243萬5千元,以併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決算方式處理。復自108度起納編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8年度至112年度預算數介於4,300萬元至5,200萬元間,108年度至110年度決算數介於4,999萬6千元至5,197萬4千元間,執行率皆逾99%,補助團員68人至70人(詳表1)。

表1 近年補助辦理推動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劇團樂舞人才訓用計畫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預算數A

50,000

43,000

52,000

51,000

51,000

決算數B

49,996

51,702

51,974

(待年度結算)

-

執行率B/A

99.99

120.24

99.95

(待年度結算)

-

團員人數

70

68

70

70

70

說 明:108年度至110年度為決算數,111年度及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

(二)107年度展演部落傳統舞蹈,阿美族奇美部落認原民會未經授權,提告請求國家賠償,111年3月雖經法院判決原告敗訴,仍宜引以為鑑

1.原民會於107年8月1日在圓山大飯店舉辦「2018南島民族論壇」啟動儀式時,原民會所屬文發中心之娜麓灣樂舞劇團未經阿美族奇美部落授權,即身著具有智慧創作專用權之「阿美族奇美部落勇士(Ciopihay)服飾」,展演具有智慧創作專用權之「Pawali-Ciopihay舞蹈與歌曲」及「kahahayan-阿美族奇美部落送靈祭歌」,阿美族奇美部落認為原民會未經授權,侵害其智慧創作專用權,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3月判決原告敗訴。

2.據文發中心說明,已成立跨組室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財產權處理小組,主要任務係針對該中心公開演出之樂舞、公開展示之服飾、傳統建築等進行盤點,將涉及目前陸續公告取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財產權之部分,自108年度起持續與各族群、部落進行洽談授權簽約事宜;迄111年7月底已完成與拉阿魯哇族等5族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非專屬授權簽約(詳表2),主要用於園區內娜麓灣樂舞劇團每天2場次之公開樂舞演出。

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第16條第1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第2項:「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據此,原民會如基於公益性質使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允宜審慎注意其合理範疇,俾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及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綜上,娜麓灣樂舞劇團隸屬自106年起以原住民族就業基金補助款支應,惟娜麓灣樂舞劇團於「2018南島民族論壇」開幕時展演部落傳統舞蹈,遭阿美族奇美部落控原民會未經授權,認有侵害其智慧創作專用權,雖經法院判決原告敗訴,仍宜引以為鑑,審慎注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財產權之合法使用。

表2 迄111年7月底原民會已完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非專屬授權簽約之族群及支付年度授權金概況表

簽約之族群名

簽約時間

授權金

拉阿魯哇族

108.05.15

108年(1萬元)、109年(1萬5,500元)、110年(7,000元)

鄒族特富野社

108.06.06

108年(1萬2000元)、109年(2萬3,500元)、110年(1萬8,000元)

卡那卡那富族

108.08.23

108年(4,500元)、109年(1萬2,000元)、110年(1萬1,000元)

大馬蘭阿美部落

109.08.29

109年(3,375元)、110年(1萬元)

鄒族達邦社

109.11.25

109年(4,000元)、110年(1萬6,000元)

說 明:授權金依每年實際展演日數計算,500元/日。

資料來源:文發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