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12年度於「調查巡察業務」計畫,為辦理依法收受人民書狀,輪派委員調查,並適時赴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等業務,編列預算數1,819萬2千元。惟近3年(108年度至110年度)辦結重大調查案件數大幅減少,致整體案件量亦呈下降趨勢,允宜提升案件辦理(結)效率,俾達紓解民怨之目標,說明如下:
(一)調查報告主要在說明事實真相及調查結果(意見),為監察委員決定是否提案糾正、糾舉或彈劾之重要依據
憲法第95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同法第96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為監察院行使調查權之憲法依據;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據以定(訂)有「調查」專章,規範調查程序及方法,以利監察院遂行其法定職權。
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案,均係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而認定公務人員及行政措施是否確有違法失職情事,皆須以具體且明確之事證為依據。故調查案件,發現違法失職之事實真相,實為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糾舉案及糾正案之基礎。
(二)近3年(108年度至110年度)辦結重大案件數大幅減少,致整體案件量亦呈下降趨勢
依監察權行使統計,監察院110年度共處理人民書狀1萬4,403 件,核派調查案件280案,核派調查(監察)委員計735人次,平均每一調查案件核派2.6位調查(監察)委員,略高於109年之2.3位;允宜善用巡察及陳情機制,深入瞭解民眾對於政府施政之關注焦點,以達紓解民怨之目標。
另由表1所示,最近3年(108年度至110年)監察委員辦結分類案件以重大案件最多,案件數為566件(占 59.27%),其次依序為特殊重大案件260件(占27.23%),一般案件108件(占11.31%)及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21件(占2.2%),顯示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多屬辦案期限較長之重大案件或特殊重大案件,2者合計占比高達86.49%。又110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計244件,較109年度之305件及108年度之406件,減少61件、162件,減幅20%、39.9%,主要係因辦結重大案件數大幅減少所致。
綜上,近3年(108年度至110年度)辦結重大調查案件數大幅減少,致整體案件量亦呈下降趨勢,允宜積極提升案件辦理效率,俾達紓解民怨之目標。
表1 108至110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性質統計表
單位:件
類別
年別
一般案件
重大案件
特殊重大
案 件
通案性案件
調 查 研 究
小 計
108
38
261
100
7
406
109
53
166
79
7
305
110
17
139
81
7
244
小 計
108
566
260
21
955
資料來源:監察院,監察統計資訊查詢系統,最後查詢日:111年10月11日。
(分機:1919 傅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