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112年度預算案於「空運管理業務」業務計畫增列獎補助費44億5,050萬元,係「航空業、機場業者之降落費、土地、房屋、飛機修護棚廠、維護機庫使用費及權利金補貼等應繳還航空站經營人之經費。」經查:
(一)交通部原運用特別預算補助航空業紓困相關經費,因延長部分補助項目致111年度經費不敷,改由民航局112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回補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我國採取邊境管制措施,航空業相關業者(以下簡稱航空業者)之營運在航班及旅客大幅減少下深受影響,交通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於109年間訂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於該辦法第8條明訂補助航空業者之項目及基準,並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交通部主管-交通部」科目編列相關補助經費,由民航局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執行。
隨疫情發展,交通部於109年至111年1月間已多次修訂前揭辦法相關規定,增加補助航空業者範圍及項目或延長補助期間;惟前揭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原定於111年6月30日屆期,行政院於111年4月15日依該條例規定,函請本院同意延長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交通部考量受邊境管制之海空運產業仍需持續給予協助,爰規劃延長部分原訂於111年6月30日屆期之補助項目至111年12月31日,並於111年5月間盤點111年度經費需求不敷情形,陳報行政院協助,除部分項目規劃由特別預算調整支應外,其中「對桃園機場及民航作業基金所轄機場因減免航空業、空廚業、地勤業之降落費、房地租金、權利金等所需資金缺口補助」89.01億元規劃由相關基金以舉借債務方式調度因應,後續由國庫於112年度起循預算程序撥補。
該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1年5月31日核復略以,前述89.01億元部分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循112年度及以後年度預算程序辦理;民航局爰據以於112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相關經費,其編列項目之補助標準、屆滿日期等計算依據詳如表1。
表1 民航局112年度編列航空業者應繳還航空站經營人經費之補助計算依據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
補助屆滿
日期
補助標準
(111年度計算方式)
1.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
(1)國內航班
降落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
111.12.31
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與108年同一月份相較之減少幅度。
維護機庫使用費
111.06.30
停留費
111.12.31
補貼50%
(2)國際及兩岸航班
降落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
111.12.31
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與108年同一月份相較之減少幅度。
維護機庫使用費、飛機修護棚廠使用費、貨運航班及僅載貨客運航班之降落費
111.06.30
停留費
(貨運航班及僅載貨客運航班)
111.12.31
(111.06.30)
補貼50%
2.航空站地勤業
機坪使用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
111.12.31
依業者所在航空站航機起降架次與108年同一月份相較之減少幅度。
維護機庫使用費、飛機修護棚廠使用費
111.06.30
3.空廚業
機坪使用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
111.12.31
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與108年同一月份相較之減少幅度。
4.航空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
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權利金
111.12.31
依業者所在航廈客運量較108年同一月份相較之減少幅度,分3種等級補貼(未滿50%者、50%以上未滿80%者、80%以上者)
說 明:本表僅表達民航局112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回補之補助項目。
資料來源:整理自交通部111年8月5日修正發布「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民航局提供資料;本中心製表。
(二)容宜檢討由民航局公務預算回編以前年度特別預算經費需求不敷數之合宜性,並滾動檢討相關補助規定
依據行政院111年4月15日函請本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說明三指出,依該條例第11條規定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含4次追加預算),歲出規模8,393.39億元,執行期程與該條例施行期間相同,為配合該條例展延後持續推動各項防疫、紓困及振興等措施所需,特別預算須繼續支用,爰請本院同意實施期程一併延長。惟本項交通部因該條例施行期間延後1年而隨同延長辦理部分航空業紓困補助致經費不敷,宜由該特別預算支應辦理。
另詢據民航局說明,該局管理之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民航基金)所轄航空站與機場公司於實際執行前揭補助時,均係由航空業者於繳納相關費用時,先行扣減補助款項,故尚無延遲補助之情形,僅民航基金與機場公司因短收相關收入,致營運資金減少而需舉債支應其他支出。
鑑於交通部已於111年間修正發布相關補助規範,編列本項預算雖係政府信守其補助承諾之體現,惟截至111年8月底止,規劃由公務預算回補經費之執行數已達50億5,225萬7千元,超逾民航局112年度公務預算編列回補經費44億5,050萬元(詳表2),詢據該局說明,112年度編列不足經費,未來將由113年度公務預算再行編列回補,相關預算編列方式,似值妥慎檢討;此外,鑑於政府已考量逐步放鬆邊境管制,容宜考量其影響,滾動檢討相關補助規定之合宜性。
表2 民航局112年度編列航空業者應繳還航空站經營人經費項目之經費需求及來源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執行機關
全部經費需求及來源
截至111年8月底
(實際執行情形)
經費需求
經費來源
經費需求
經費來源
特別預算
公務預算
特別預算
公務預算
112年度
預算案
未來年度
民航局(民航基金所轄航空站)
4,677,361
3,588,361
544,500
544,500
4,071,613
3,588,361
483,252
機場公司
22,343,850
14,531,850
3,906,000
3,906,000
19,100,855
14,531,850
4,569,005
合計
27,021,211
18,120,211
4,450,500
4,450,500
23,172,468
18,120,211
5,052,257
說 明:1.本表所稱航空業者應繳還航空站經營人經費項目包括降落費、停留費、機坪、房屋、土地、維護機庫與飛機修護棚廠使用費及權利金。
2.機場公司截至111年8月底之經費需求,尚未包含111年7月至8月之降落費及停留費,須俟該公司系統配合相關辦法修正後再予補貼。
資料來源:民航局111年9月29日提供資料。
綜上,民航局112年度預算案於「空運管理業務」下新增編列補助航空業者之降落費、相關資產使用費及權利金等應繳還航空站經營人之經費44億5,050萬元,係交通部延長受疫情影響航空業者之部分補助項目施行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致相關特別預算不敷支應所需回補數,考量政府刻規劃逐步放鬆邊境管制措施,允宜妥為衡酌其影響,適時檢討相關補助規定之妥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