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000萬元,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查:
(一)截至111年9月22日止城中城事件後列管之危險公寓大廈,仍有68件未成立管理組織
營建署於110年10月14日高雄市城中城事件後,旋即於次日函請各地方政府針對前開場所即刻啟動全面清查盤點,復經110年10月22日起陸續召開4次精進會議,由各地方政府盤點清查共有247個案件納管危險公寓大廈,截至111年9月22日止尚有68個案件、占納管總數之27.54%未成立管理組織,其中新竹縣(100.00%)、苗栗縣(66.67%)、彰化縣(56.00%)逾5成未成立管理組織,另彰化縣14件、臺北市7件、桃園市5件、高雄市5件、嘉義市5件、屏東縣5件之件數較多(詳表1)。
表1 截至111年9月22日止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情形表
市縣別
列管案件數
已成立管理組織數
尚待成立管理組織數
未成立管理組織數比率
臺北市
18
11
7
38.89%
新北市
25
23
2
8.00%
桃園市
20
15
5
25.00%
臺中市
43
40
3
6.98%
臺南市
15
13
2
13.33%
高雄市
20
15
5
25.00%
基隆市
5
4
1
20.00%
新竹市
15
13
2
13.33%
新竹縣
3
0
3
100.00%
苗栗縣
6
2
4
66.67%
彰化縣
25
11
14
56.00%
南投縣
4
4
0
0.00%
雲林縣
8
4
4
50.00%
嘉義市
10
5
5
50.00%
嘉義縣
4
3
1
25.00%
屏東縣
16
11
5
31.25%
宜蘭縣
3
2
1
33.33%
花蓮縣
1
1
0
0.00%
臺東縣
0
0
0
-
澎湖縣
1
1
0
0.00%
金門縣
3
1
2
66.67%
連江縣
2
0
2(詳說明)
100.00%
合計
247
179
68
27.53%
說 明:該2棟建築物已拆除。
資料來源:營建署。
(二)尚待訂定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認定要件與成立期限,始可據以清查納管
為強化老舊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內政部於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之公寓大廈,凡經認定有危險者,應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另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其成立管理組織。此外,增訂第49條之1,規定逾期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最高每次處罰20萬元。
另該條例新增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準此,內政部應訂定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認定要件與成立期限,地方政府始可據之辦理清查納管。營建署表示業與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收集意見中。
(三)仍待完成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補助要點之法制作業
內政部營建署於城中城事件後,業將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納入「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11-114年)」之配套措施,112年度於住宅基金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2,000萬元,惟營建署擬定之「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補助要點」尚未完成法制作業。
綜上,截至111年9月22日止城中城事件後列管之危險公寓大廈,仍有68件未成立管理組織,鑑於該等建築物其安全管理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隱憂,允宜督促各地方政府持續列管改善。另內政部於111年5月11日修正新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危險公寓管理人或管理組織之產生與輔導機制及罰則,允宜盡速完成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認定要件與成立期限及補助要點之法制作業,俾後續由地方政府清查納管落實執行,健全該類建築物之維護與管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