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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六、允宜儘速完成「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及輔導改善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並督促各地方政府清查及訂定輔導改善計畫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營建建設基金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住宅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高振源

住宅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3,070萬元,用於補助地方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居住狀況。經查:

(一)各地方政府尚未依法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

依據住宅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準此,地方政府應辦理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清查作業,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惟地方政府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截至目前均尚未辦理。

(二)截至111年9月底尚未完成「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及輔導改善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

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增訂住宅法第40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清查作業」,為此,住宅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前開補助款3,070萬元,擬補助訪員調查費、受訪者禮金、致受訪戶函與郵資、訪查作業費、專案管理費、資料勾稽費等項目之經費。營建署已於111年2月15日檢送各地方政府「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及輔導改善作業要點草案」,惟截至111年9月底尚未完成法制作業。

綜上,依據住宅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地方政府應辦理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清查作業,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然地方政府礙於人力不足等因素均尚未辦理。住宅基金爰於112年度預算案編列3,070萬元補助各地方政府是項經費,惟截至111年9月底迄未完成相關補助辦法之法制作業,營建署允宜儘速參酌各地方政府意見完成相關程序,並督促各地方政府清查及訂定輔導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