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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九、允宜配合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招商需求,完備橋頭科學園區適用租稅減免之劃定,另積極協同相關部會完成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之修正,以吸引5大科技產業及早進駐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營建建設基金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新市鎮開發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高振源

新市鎮開發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存貨-營建及加工品」及「存貨-在建工程」各編列高雄新市鎮開發經費1,518萬5千元及25億2,273萬3千元,合計25億3,791萬8千元。經查:

(一)配合高雄新市鎮橋頭科學園區之設置,修正高雄新市鎮開發計畫

為紓解高雄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行政院於81年8月間核定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計畫採區段徵收、分期分區辦理,都市計畫年期原至106年止。嗣行政院於107年7月正式推動高雄新市鎮設置橋頭科學園區作業,爰經行政院於109年9月間核定「修訂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修訂後概述如下:

1.計畫人口:由27萬人修訂為17萬人。

2.分期分區開發:由3期3區修訂為3期4區,各為第 1 期發展區(已開發之綜合示範社區);第2期發展區(設置科學園區之開發區)、既成發展區及後期發展區(不含第1期發展區、第2期發展地區及既成發展區)。

3.計畫面積:由2,466公頃修訂為2,158.22公頃。

4.計畫期程:由至106年修訂為至125年。

(二)仍待完備橋頭科學園區適用租稅減免之劃定地區之法制作業,以利五大產業進駐

為帶動高雄產業轉型與創新動能,行政院已於111年6月間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核定「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第2期發展區)」案,將智慧機械、航太、半導體、精準健康與創新科技產業等五大科技產業列入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另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劃定地區,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投資經營,享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準此,前開五大產業進駐該劃定地區時,得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

營建署已於111年7月21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第2期發展區)」適用稅捐減免獎勵地區優先劃定範圍,依該會議決議結論略以,原則訂於橋頭科學園區規劃整理完成時一併公告,另於土地規劃整理完成前,得視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招商需求,適時分階段公告劃定獎勵地區,截至111年10月20日止尚未公告。

(三)為因應橋頭科學園區五大產業進駐,刻正辦理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之修正事宜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4條第4項規定,內政部、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訂定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並於88年發布,為該劃定地區之租稅減免事宜,營建署會同財政部、經濟部研議修正前開辦法,於110年11月4日預告「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賡續召開多次研商會議,並由內政部法規會於111年10月17日召開修正草案審查會議,截至111年10月20日止尚未完成修正。

綜上,行政院為橋頭科學園區之發展,業已核定智慧機械、航太、半導體、精準健康與創新產業等五大科技產業列入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為加速廠商進駐,允宜注意配合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招商需求,及時完備劃定地區之法制作業,並持續協同財政部與經濟部儘速完成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之修正,吸引廠商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