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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惟民眾共識取得不易,允宜持續宣導推動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營建建設基金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高振源

中央都更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4,000萬元。經查:

(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概述

為鼓勵民眾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自主更新,營建署訂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符合條件者先向各地方政府送件申請,經其初審後送內政部核定,補助對象為都市更新會、管理委員會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補助項目包括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費、耐震詳評、補強設計及工程費用。申請之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屋齡達30年以上。

2.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屋齡達20年以上。

3.個案因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報經內政部同意補助者,不受前二者屋齡限制。

(二)囿於民眾都更共識取得不易等因素,致預算執行率偏低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106至110年度預算執行率除109年度達8成(82.18%)外,其餘年度執行率介於36.19%至61.31%之間,執行情形未臻理想;另雖111年1至8月執行數1,720萬1千元,雖占預算分配數之114.67%,惟占全年度預算數之43%(詳表1),仍有57%之預算待執行。詢據營建署說明,因申請案件須依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之程序辦理,涵蓋地政、都市計畫、建築、不動產估價等專業,部分案件若包括立面修繕,又涉及違規物拆除、立面修繕工法選定、施工期間生活影響、後續維管、修繕費用來源等諸多細節,且都市更新過程之任何決議皆須完備取得一定比率之共識及同意之法定程序,造成案件耗時甚久,且部分案件最終中止補助(詳表2)。

表1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執行率(%)

106

40,000

24,523

61.31

107

40,000

14,477

36.19

108

58,000

31,486

54.29

109

58,000

47,666

82.18

110

35,000

19,531

55.80

111

40,000

17,201

43.00

111年1-8月

15,000

(預算分配數)

17,201

114.67

資料來源:營建署。

表2 中止對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之補助案件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核定年度

提案名稱

核定數

中止補助日期

108

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五小段824-1地號等1筆土地申請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補助案

1,961

110年7月4日

108

高雄市岡山區大仁段3058地號等1筆土地申請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補助案

11,667

111年4月25日

108

屏東縣屏東市水源段二小段1622、1746-1、1747地號等3筆土地(公園華廈)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案

500

110年6月10日

109

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一小段3215、3222、3231地號等3筆土地(首長寶座)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案

1,292

110年5月3日

資料來源:營建署。

綜上,為鼓勵民眾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中央都更基金爰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囿於法定及行政程序須完備,且民眾都更共識取得不易等因素,導致執行情形難謂理想,且部分案件最終中止補助,允宜持續宣導研謀改善,以加速推動老舊社區改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