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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各地方檢察署允宜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俾發揮政策目的及減少執行流弊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法務部主管112年度預算案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計畫編列相關經費共1億2,316萬1千元,其中法務部於「法務行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編列130萬元,用以支應保險費及業務督導規劃費用;另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督導鄉鎮市調解及辦理觀護業務」分支計畫編列臨時人員酬金等經費1億2,186萬1千元。近年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件數概呈減少趨勢,成效未如以往,且相關管理機制經監察院指出缺失,有待澈底檢討。經查:

(一)近年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勞務執行項目眾多,其中環境保護及清潔整理類型占8成以上

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作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替代措施,屬於刑罰之易刑處分。欲易服社會勞動者需提出聲請,經檢察官核准後再由觀護人考量社會勞動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者)之工作職業、專長才能、學經歷、體能狀況、交通遠近、個人意願等因素,指派至適當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服務,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110年度各類勞動服務提供數量合共35萬434人次,其中以環境保護及清潔整理之29萬5,586人次(占比84.35%)為最大宗。

(二)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新收件數、終結件數及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件數均逐年遞減,成效有下降趨勢

揆106年度至110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詳表1),新收案件及終結案件均呈逐年下降趨勢。110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僅8,582件,較106年度之1萬3,366件減少4,784件(減幅35.79)%;受新收件數減少影響,終結案件亦隨之下降,110年度僅8,393件,較106年度之1萬3,359件減少4,966件(減幅37.17%),其中110年度因疫情影響,各地方檢察署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部分暫停施作或關閉,導致該年度新收及終結件數減少情況更甚往年。另觀察終結件數中履行完成全部時數者,106年度尚有5,903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4.18%,至110年度僅3,425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0.81%,5年間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之件數逐年遞減,占比亦下降3.4個百分點。近各年度均有逾半數易服社會勞動者未能履行完成全部時數,恐難彰顯其政策意義。

表1 106年度至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及終結情形一覽表

單位:件;%

年度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完成全部時數占終結件數比率

履行完成

履行未完成

完成全部時數

聲請完納罰金

106

13,366

13,359

5,903

5,903

-

6,849

44.19

107

12,934

13,053

5,788

5,788

-

6,668

44.34

108

11,605

12,276

5,375

5,375

-

6,397

43.78

109

10,696

11,346

8,718

4,869

3,849

2,129

42.91

110

8,582

8,393

6,313

3,425

2,888

1,646

40.81

111

6,392

6,367

4,575

1,856

2,719

1,561

-

說 明:1.終結件數含死亡、移轉接續執行及其他等。

2.109年度起,履行未完成項下之「聲請完納罰金」移至履行完成項下。履行未完成原因包含數罪併罰聲請未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期滿未履行完畢、身心健康因素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及具狀表明不履行等。

3.111年度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

(三)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施行多年,部分管理措施未盡周妥,容待檢討

為妥適運用易服社會勞動之相關規定,並使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在執行作業上有統一客觀之標準可循,法務部訂有「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檢察機關前於110年3月發現翁姓社會勞動人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疑有出勤不實情形,對該位社會勞動人、觀護佐理員及員警等人提起公訴或為緩起訴處分;前述案件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11年7月5日通過相關人員之彈劾,嗣提案糾正臺南地方檢察署等機關,並函請法務部轉飭所屬檢察機關檢討改進。監察院指出之缺失包含:部分地方檢察署未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各檢察機關於遴選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時未盡周妥、對於社會勞動人之管理及因應作為尚待強化等。鑑於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具有處罰性質,為避免類似前述違規事件或執行弊端再次發生,相關督導機制、執行規範及管制措施等仍有待澈底檢討精進。

綜上,我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多年,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透過該制度可轉向社會勞動,以兼顧渠等原有生活,亦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政策立意良善。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件數已逐漸減少,106年度至110年度之降幅超逾3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全部時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亦漸減,允宜研謀提升執行成效,以彰顯易服社會勞動之精神;另該制度仍為刑罰之一種易刑處分,允宜促請各地方檢察署落實「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相關規範,並針對監察院指出之缺失情事通盤檢討,俾減少流弊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