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檢察業務」業務計畫合計編列12億3,307萬1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2億3,524萬7千元減少217萬6千元(減幅0.18%),該計畫內容包含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等。我國已多次修正刑法等相關法令,以加重酒駕刑度,近年各地方檢察署偵辦之酒駕案件確已有減少,其中檢察官針對部分酒駕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惟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比率仍低,容有提升空間。經查:
(一)近年酒駕導致傷亡情形迭生,我國111年1月再度修正刑法等相關規定,提高酒駕案件刑度
政府為遏阻酒駕事件已多次修正相關法令,最近一次係111年1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之相關規定,加重酒駕案件之刑罰及行政罰,其中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針對酒駕未肇事者、酒駕肇事致重傷者及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均提高刑度或併科罰金,並延長酒駕肇事累犯之認定期間及增訂得併科罰金(詳表1)。依據交通部公布之統計資料(詳表2),近年酒駕案件導致傷亡人數自107年度之1萬2,700人,逐年降至110年度之1萬1,202人,雖呈遞減惟降幅仍屬有限,每年仍有超逾1萬人因酒駕案件而受傷或死亡,其中110年度死亡人數較109年度增加22人,占整體傷亡人數2.78%,比率為近年最高。
表1 刑法第185條之3之處罰規定111年1月28日修正前後對照表
類型
111年1月28日修正前版本
現行條文
酒駕未肇事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
肇事
致人於死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
再犯
定義
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
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
致人於死
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說 明:酒駕定義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5%以上。
資料來源: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本中心整理。
表2 107年度至111年度酒駕案件導致受傷及死亡案件統計單位:人
年度
受傷人數
死亡人數
合計
107
12,384
316
12,700
108
11,607
294
11,901
109
11,225
289
11,514
110
10,891
311
11,202
111
5,563
155
5,718
說 明:111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為初估值。
資料來源:道安資訊查詢網(查詢日期:111年10月15日),本中心整理。
(二)近年各地方檢察署偵辦酒駕案件數已有下降,惟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比率偏低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據法務部統計(詳表3),近年各地方檢察署之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逐年下降,107年度為7萬7,065人,至110年度僅4萬9,151人,4年間共計減少2萬7,914人,降幅36.22%。如以107年度至110年度合計,酒駕案件起訴人數占整體終結案件人數之比率為70.14%、緩起訴處分之占比則為26.14%;其中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107年度至110年度各僅為44人、208人、207人及90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之比率甚低,均未及2%。另111年截至8月底,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人數為191人,已超逾110年度總人數,惟酒駕案件被告有無酒精成癮須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有待持續強化司法與醫療之合作。
表3 107年度至111年度各地方檢察署辦理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統計 單位:人
年度
起訴
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其他
合計
附命酒精戒癮治療
107
53,863
20,790
1,925
487
77,065
44
108
49,395
19,505
2,121
400
71,421
208
109
47,233
17,351
2,072
337
66,993
227
110
35,121
11,519
2,129
382
49,151
90
111
25,280
7,908
1,522
320
35,030
191
說 明:111年度統計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統計,本中心整理。
綜上,酒癮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為降低酒駕案件發生及避免再犯,除強力執法外,亦須配合醫療資源之協助。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關於酒駕零容忍所訂定6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有待具體落實;另針對酒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附命接受酒精戒癮治療之個案,各地方檢察署允宜督促渠等落實治療處遇及列管追蹤,藉由司法與醫療之合作處遇模式,提升酒駕防制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