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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收治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所定期限,最遲須於112年年底移出,允宜儘速辦理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就刑後強制治療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編列1億4,476萬1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5,136萬9千元增加9,339萬2千元(增幅181.81%;另矯正署112年度於「矯正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針對辦理性侵害受刑人刑中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刑後強制治療經費編列3,235萬元,與111年度預算數相同。因目前與臺灣高等檢察署簽約配合之刑後強制治療醫院收治量能仍有限,故收治於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下稱培德醫院)之受處分人迄未能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移至監獄外之醫療院所,惟距辦理期限僅1年餘,有待積極因應。經查:

(一)收治於培德醫院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最遲須於112年年底移出,始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

依據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性侵害受刑人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另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應為公私立醫療機構,然過去因法務部未能尋得其他醫療機構之合作,故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公布以前,係由培德醫院收治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並委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成立醫療團隊提供相關處遇治療。嗣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確區隔之憲法要求,要求法務部應於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110年度培德醫院收治人數雖有下降,惟截至111年8月底仍有45人(詳表1),距前揭解釋要求之改善期限-112年年底僅餘1年餘,時程益趨急迫。

表1 矯正署108年度至111年度性侵害受刑人治療經費預、決算數及培德醫院收治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人數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項目/年度

108

109

110

111

預算數

32,350

32,350

32,350

32,350

決算數

30,105

30,615

29,539

11,789

收治人數

58

58

49

45

說 明:1.矯正署關於性侵害受刑人刑中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刑後強制治療之經費係合併編列;因治療經費採按季核銷,111年度係至6月底執行數。

2.111年度收治人數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

資料來源:矯正署提供。

(二)110年度以後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均已收治於醫療機構,惟收治量能仍待研謀提升

為辦理刑法第91條之1關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法務部訂有「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嗣因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認為強制治療制度之運作結果,應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故修正該要點第9點,增訂檢察機關得指定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並訂定契約。依據法務部說明,110年度及111年度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均已收治於配合之醫院,該處所於管理上、空間上均與監獄及其附屬設施有足以辨識其不同之明顯區隔,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又該部洽談之配合醫院原可提供最大收治量能為33名,經規劃增闢收容場域,俟臺灣高等檢察署與其簽約及相關建置作業完成後,將可再增加收容人數30人。惟依據該臺灣高等檢察署預估,112年度刑後強制治療人數將達107人,對照目前與該署簽約之配合醫院僅能容納60餘人,尚待賡續研謀擴增收治量能。

綜上,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強制治療本質上應為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之治療程序,受強制治療者係立於「病人」之地位接受治療,並以使受治療者有效降低其再犯危險為目的,而非對受治療者施以刑事處罰,故現行之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需於112年底前完成有效之調整改善。法務部雖已尋得配合醫院,惟收治量能尚不足因應112年度預估需求,允宜持續研謀提升;另鑑於改善期限日漸急迫,法務部允宜督促配合醫院完成相關安全維護設備之建置作業,俾早日將培德醫院受處分人移往監獄以外之醫療機構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