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12年度於「賠償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家賠償求償收入102萬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之人辦理所為之求償收入,較111年度預算數144萬2千元減少42萬2千元(減幅29.26%);另於「國家賠償金」業務計畫編列3,689萬2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支應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事宜所需。國家賠償法自70年施行至110年8月底,中央政府機關國家賠償件數計847件,總賠償金額為15億1,219萬8千元,惟國家賠償案件行使求償權之比率明顯偏低。經查:
(一)部分年度國家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有所落差,係因國家賠償案件不確定性高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近年法務部編列之國家賠償金預算數均為3,689萬2千元(詳表1),而106年度至110年度國家賠償金之實際給付金額則介於1,483萬5千元至4,516萬4千元間,其中107年度及109年度均發生超支,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洽據法務部表示,國家賠償案件需經協議、訴訟等法定程序,各機關之國家賠償案件發生時間、損害範圍、賠償金額及請撥時間均具有不確定性,難以事先預估,以致部分年度國家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較大。
表1 法務部106年度至111年度國家賠償金之預、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預算數
36,892
36,892
36,892
36,892
36,892
36,892
決算數
14,835
45,164
21,871
42,598
33,317
28,580
執行率
40.21
122.42
59.28
115.47
90.31
77.47
件數
15
11
19
13
15
6
說 明:111年度決算數、執行率及件數之統計截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國家賠償求償收入之預算數雖逐年下降,惟達成率仍未見明顯改善,有待賠償義務機關積極依法行使求償權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後,對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同法第8條規定,前揭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故意或重大過失,行使求償權時應先與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進行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提供擔保分期給付,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然參據中央機關國家賠償實施概況統計表資料,近年行使求償權之件數甚低,106年度至108年度均無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109年度及110年度僅各1件。另近年國家賠償求償收入之預算數概呈下降趨勢(詳表2),106年度編列819萬8千元,至111年度已降至144萬2千元,降幅超逾8成,112年度更僅編列102萬元;而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除109年度達成率為117.12%外,106年度僅16.33%,其餘年度均未及10%。是以,國家賠償法既賦予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各賠償義務機關卻未落實辦理,且近年求償收入預算數大幅減少,預算達成率仍未見明顯改善,顯見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效能有待加強。
表2 法務部106年度至111年度國家賠償求償收入之預、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預算數
8,198
7,234
3,962
2,482
2,529
1,442
決算數
1,339
368
280
2,907
206
140
達成率
16.33
5.09
7.07
117.12
8.15
9.71
獲償件次
24
24
14
11
11
6
說 明:1.求償收入因部分採分期支付,故單位以件次計算。
2.111年度決算數、達成率及獲償件次之統計截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部。
(三)110年9月行政院業已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修法進程仍待賡續推動
國家賠償法於69年7月2日制定公布,70年7月1日施行,嗣108年12月18日配合開放山林政策修正部分條文;為使該法與時俱進,經法務部通盤檢討修正國家賠償制度,「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已於110年9月3日函請本院審議,該修正草案共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之情形,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另擬修正中央機關預算編列方式,改由中央一、二級機關自行循預算程序辦理,期改善求償權之行使效能,並落實權責相符原則。
綜上,國家賠償法係依據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該法規範內容亦攸關人民權利及政府施政成效,惟近年賠償義務機關未積極行使求償權,獲償金額比率亦偏低,迭遭外界質疑求償權行使不彰;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9月送請本院審議,針對目前進行中尚未終結之國家賠償案件,仍宜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