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112年度於「廉政業務」業務計畫編列5,312萬元,與111年度預算數相同。廉政署掌理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及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等業務,且為「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下稱「廉政會報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然該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卻迄未配合修正,且女性委員性別比例明顯偏低;另部分機關之廉政會報設置要點雖訂有會報召開頻率之原則,惟與實際召開情形有明顯落差,亦有待檢討。經查:
(一)廉政署雖於111年4月修正「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惟該署相關設置要點未一併檢討
為落實廉能政策,實踐「乾淨政府運動」理念,依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及行政院函示,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應設置廉政會報,爰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訂頒「廉政會報作業要點」,此外,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亦各自訂定該機關之廉政會報設置要點。另因107年7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揭示,宜將三分之一性別比例提升至40%目標或以性別平衡原則(50:50)取代,以免實務中三分之一性別比例目標反而成為公部門、政治、經濟決策中女性代表之上限,故廉政署於111年4月28日修正「廉政會報作業要點」第4點,除擴增委員組成來源外,並增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40%之規定(詳表1)。
關於多數機關自訂之廉政會報設置要點是否該配合「廉政會報作業要點」進行檢討修正,詢據廉政署表示,因考量影響委員任期,且前揭規定並無修正急迫性,故尊重各機關自行評估之修正期程。經查,已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花蓮縣政府等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配合「廉政會報作業要點」修正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而法務部及廉政署迄111年9月底仍未完成「法務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之修訂,其中「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關於全體委員性別比例之規範付之闕如,且該署現屆廉政會報之女性委員占比僅15.38%,形式上及實質上均未符合性別比例要求,亟待檢討改進。
表1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第4點111年4月28日修正前後對照表
111年4月28日修正前規定
現行規定
四、本會報應置委員7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1人以上。
四、本會報應置委員7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1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資料來源: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本中心整理。
(二)廉政會報為廉政預防機制之一,該會報之召開頻率雖由各機關自訂原則,惟與實際辦理情形有明顯落差
依據「廉政會報作業要點」規定,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應設置廉政會報,其任務包含該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廉政工作之諮詢、督導及考核事項及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並由政風機關(構)綜理該會報之秘書業務,是以,透過召開廉政會報,可研析該機關之廉政風險並強化風險控管。該作業要點要第5點明定廉政會報召開頻率,以每2個月召開會議1次(每年6次)為原則,必要時亦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惟依據廉政署公布之統計資料,110年度各機關召開廉政會報之次數總計1,165次,較109年度之1,206次略有下降。至於各機關廉政會報實際召開次數,以法務部及廉政署為例,「法務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規定以每2個月召開1次(每年6次)為原則,該部106年度至108年度實際召開次數為每年2次、109年度至111年度因受疫情影響則降為每年1次;另「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規定以每6個月召開1次(每年2次)為原則,該署僅於106年度召開2次,107年度至111年度則均每年召開1次。
關於前揭設置要點所訂召開原則與「廉政會報作業要點」未盡相符,且實際辦理頻率與設置要點存有落差之情形,洽據廉政署表示,「廉政會報作業要點」第5點係訓示規定,而設置要點中關於會議召開頻率亦為原則性規定,尚非屬強制性規範,於年度內可視業務性質及需求辦理。惟廉政會報之召開原則可由各機關於設置要點中自訂,即應遵照辦理,實際辦理情形與自訂原則發生明顯落差,恐非合宜。
綜上,廉政署職司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並督導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業務,應為各機關之廉政表率,允宜儘速完成「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之修訂及委員遴選作業,切實遵循性別比例規範;此外,召開廉政會報係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可有效落實廉政風險之評估,廉政會報每年召開次數雖係尊重各機關評估結果,惟實際召開情形如與其自訂之召開原則落差甚大,恐非妥適。廉政署除持續管考各機關召開廉政會報之情形外,允宜促請各機關適時檢討相關設置要點,並督導各政風機構強化廉政會報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