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就辦理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經費編列3,811萬8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653萬8千元增加158萬元(增幅4.32%);另「設備及投資」科目就辦理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科技設備監控設備購置經費編列3,948萬元,為112年度新增項目。為因應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新制之實施,依據法務部與司法院之共識,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及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該中心實際運作以來,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仍少,該署112年度規劃擴大運用個案手機,並強化監控強度及進行平台整合,期增進相關設備及系統之使用效益。經查:
(一)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11年1月正式揭牌,截至同年8月底止尚無設備異常或脫逃事件
依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準用),為防止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明文授權法院、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羈押替代處分。另依同法第116條之2第2項之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109年8月18日公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該辦法第6條規定,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監控中心辦理。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09年度起籌辦相關建置作業,據臺灣高等檢察署表示,110年度於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之採購作業完成後,該中心即已正常運作,惟考量疫情影響及為遵守防疫措施,故延至111年1月始正式揭牌;迄同年8月底止,尚無監控對象逃脫,亦無監控設備遭破壞及重大系統或設備異常之情事。
(二)近年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尚屬有限,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預計再增購400組個案手機,其使用率有待持續關注
臺灣高等檢察署表示,刑事案件是否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須由法院及檢察官依個案獨立判斷,該署已宣導善用科技監控,輔助查證被告是否遵守法院或檢察官所命事項。惟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10年度新收個案僅2件,均已於當年度終結,另111年截至8月底,新收個案僅4件,2件業已終結,另2件尚未結案。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實際運作以來,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仍相當有限,致110年度採購之電子手環等監控設備多數閒置未用(詳表1)。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之羈押替代處分,除第4款之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外,尚包含第1款之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以下簡稱定期報到)。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說明,法院或檢察官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同時,搭配實施前述之定期報到,即可配予個案手機,被告運用該手機之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須親赴警察局或派出所報到之程序,而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透過個案手機可掌控被告報到之時間與定位資訊,並確認報到是否成功,可減輕基層員警工作負擔。111年4月8日臺灣高等檢察署邀集司法院召開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增修優化案之專案會議,依據該時法院及檢察官辦理定期報到之件數估計,如因應線上報到所需,個案手機尚不足400組,故規劃於112年度增購該等設備。惟如前述,被告接受何種類型之羈押替代處分係由法院及檢察官依個案判斷,以線上方式執行定期報到之案件是否有如預期之數量,仍有待追蹤觀察。
表1 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項監控設備於111年8月底之使用概況
單位:組
設備名稱
維修中
使用中
庫存
合計
功能說明
電子手環
1
-
549
550
採用磁吸式之充電線,具有生理資訊監測,防水、防塵係數達IP68以上等級,若手環遭破壞時,即產生第三級告警。
電子腳環
4
2
214
220
採用磁吸式之充電線,防水、防塵係數達IP68以上等級,環帶內有光纖及鋼索,可承受90公斤之拉力破壞,若環帶被剪斷或外殼遭拆解時,即產生第三級告警。
居家讀取器
-
2
108
110
防水、防塵係數達IP55等級,當被告受有限制住居之命令,或被告住所內之受訊微弱時,需安裝居家讀取器以補強室內訊號,以確認被告在住所內之活動範圍。
個案手機
-
-
330
330
安裝院檢監控系統APP,可定時傳送定位資訊至監控系統。監控人員可與被告單向語音或視訊聯繫,配合拍照打卡功能,可替代被告需定時至指定地點簽到之命令。
說 明:表內各項設備均為110年度購置,可依照不同程度的監控個案,設計監控強度,以電子手環、電子腳環、手機及居家讀取器搭配使用,本表使用情況以111年8月底為統計基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三)112年度預計辦理系統介接提升監控強度,並規劃與性侵害付保護管束者平台整合
臺灣高等檢察署為強化監控強度及整合監控資源,於112年度新增辦理「科技監控系統與他機關介接及交換資料源」及「刑事被告及性侵害付保護管束者科控平台及管理整合」兩項計畫所需經費各為1,008萬元及2,940萬元。關於「科技監控系統與他機關介接及交換資料源」乙項,係因監控設備載具之點位資訊,僅能推定受監控人位址,並非其真正之所在位置,監控有其侷限性,仍需輔以其他科技設備佐證,經法務部於111年3月8由邀集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召開「科技設備監控系統介接內政部警政署全臺路口監視器影像系統(CCTV)討論會議」,該次會議結論認為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介接警政署CCTV尚無適法性疑義,規劃於112年度辦理。另「刑事被告及性侵害付保護管束者科控平台及管理整合」計畫部分,係考量目前刑事被告與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均有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前述兩監控平台設備之監控法令規範、軟硬體設備、監控載具及平台管理維護等業已積極檢討中,爰規劃將兩平台整合。鑑於前揭兩計畫均涉及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系統運作,於介接或整合過程中,均應避免對原系統之監控流程造成不當影響。
綜上,刑事訴訟法關於命刑事被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業於108年7月19日修正公布,嗣110年度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即開始運作,惟實際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累計迄未達10人,為避免相關監控設備長期閒置導致無謂損耗,允宜定期檢查維護;此外,臺灣高等檢察署預計於112年增購個案手機,以推行線上辦理定期報到作業,為使購置之監控設備發揮預期效益,允宜持續宣導善用科技監控,並依期程辦理監控系統介接作業及監控平台整合,俾使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更臻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