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分支計畫編列6億2,600萬9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之4億3,623萬2千元增加1億8,977萬7千元(增幅43.5%);該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包含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等相關經費4億2,414萬8千元,及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經費1億1,876萬1千元,另「設備及投資」科目為司法精神病房相關安全設備等經費8,310萬元。司法精神病房之設置係衛生福利部主責,惟進度不如預期,恐影響法務部相關強制診療及維安經費之執行,另部分檢察機關尚未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恐不利於該制度相關評估機制之落實。經查:
(一)配合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修正,預期112年度監護處分醫療支出將大幅增加,惟預算估列方式容可依實際情形酌予檢討
刑法第87條原規定之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予以適用而缺乏彈性,且於行為人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將因期限屆至而無法施以監護,顯未能達保護社會安全之目的,爰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之規定,以達刑法之預防功能;另為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之防護,強化社會安全網可及於刑事程序各階段,爰刑事訴訟法增訂第10章之1「暫行安置」章,當精神疾患觸法者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檢察官、法院得於偵查中或審判中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機制,命被告入司法精神醫院等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故法務部推估112年度受監護處分人平均在保人數將增至225人(詳表1),該部經參酌衛生福利部所訂「精神障礙受監護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期間收治費用估算表及支付標準」後,估列112年度編列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合共4億2,414萬8千元。
依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規定,檢察官為執行監護處分,得視受處分人情況予以不同處遇,除監護處分執行之初,依受處分人之狀況予以分級分流外,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醫療之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準此,檢察機關得依受處分人情況予以多元處遇,並得視受處分人情形以治療、照護、輔導等方式予以彈性變更,住院治療並非唯一方式,且實際住院月數不一,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之編列原則可依實際執行情形再予檢討精進。
表1 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至112年度編列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之預、決算數及監護處分實際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年度
109
110
111
112
預算數
24,608
24,608
288,676
424,148
決算數
22,292
25,851
11,424
-
受監護處分人平均在保人數
188
178
218
(預估)225
受監護處分人累計住院人數
298
291
226
-
受監護處分人住院人次
2,266
2,236
955
-
說 明:1.111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累計住院人數統計至8月底。
2.臺灣高等檢察署為監護處分人之投保單位,「平均在保人數」係指當年度1至12月實際投保人數之平均值。
3.住院人次係指住院人數接受治療次數,該病患住院10個月,即住院10人次。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檢察署。
(二)截至111年8月底止,尚有部分檢察機關尚未依規定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
111年2月18日修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增訂第46條之1及第46條之2規定,檢察官於指定監護處分執行方式前或欲變更執行方式,得參酌參酌評估小組之意見,另檢察官應每年將受處分人送請評估小組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法務部依據該法第46條之1第3項之授權,於111年5月20日訂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依據該辦法第2條規定,檢察機關得成立評估小組,未成立評估小組者,得於必要時囑託其他檢察機關由該檢察機關所成立之評估小組辦理評估事宜。經洽請法務部提供辦理情形,截至111年8月底止,僅有臺北地檢署等12所檢察機關組成評估小組,而臺中高分檢等5所檢察機關因無監護處分案件、臺灣高等檢察署等3所檢察機關因成本效益考量均未成立評估小組,遇案則囑託有成立評估小組之檢察機關辦理;另桃園地方檢察署等8所檢察機關,仍在洽詢相關專業人士之意願,籌組進程有待積極推動。
(三)因衛生福利部籌設司法精神病房進度未如預期,監護處分及司法精神病房維安人力經費之執行亦受影響
「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係由各部會分工執行,其中開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由衛生福利部推動,法務部則負擔執行監護處分費用、執行監護處分安全維護人力與訓練及購置司法精神病房安全維護設備等。洽據法務部表示,依據衛生福利部規劃,預計成立6處司法精神病房(每處收治30床,共180床),該部111年度已核定2家醫療機構計畫,預計提供91個床位(33床及58床),其餘89床將於112年度設置,惟111年度設置進度未如預期。另有關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其訓練經費方面,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度編列7,155萬6千元,截至同年8月底止,均尚未執行,據法務部表示,醫療機構建置完工後,須由醫療機構擬具收治計畫書,經報法務部核准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與該醫療機構締約,委託其辦理後續司法精神病房安全維護人力招聘暨訓練、相關保安處分及暫行安置之執行,相關作業刻正進行中。又該署112年度經通盤檢討實際維安需求情形,每處司法精神病房安全維護人力之配置依工時計算需求約29名,6處司法精神病房合共需174名安全維護人力,編列1億1,876萬1千元。惟111年度該等司法精神病房之建置進度已有落後,112年度司法精神病房全數建置完成時程尚難預期,復安全維護人力尚須司法精神病房竣工且收治計畫書經法務部核定後始有實需,112年度編列委外維安人力及其訓練經費係以6處司法精神病房之需求為基準,恐有寬估之虞。
綜上,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規劃,由衛生福利部籌設之司法精神病房將陸續設立,未來可提供較完整醫療資源及配置安全維護人力,以收治收監護處分人,惟司法精神病房設置進度未如預期,恐影響法務部所編列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及相關維安人力等經費之執行,故前述項目112年度所需經費宜視司法精神病房設置實際進度酌予減列;此外,為使監護處分個案獲得適切處遇,允宜督促各地方檢察署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邀集專家學者成立評估小組,並落實監護處分個案評估機制,適時進行分級分流,俾使資源有效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