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112年度預算案「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266萬1千元,與111年度同。工作內容包括附屬單位預算核編、促使各特種基金預算之編列,本合理及撙節原則覈實辦理、促使各機關加強特種基金預算管理,以提升特種基金營運效能等。112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支出規模已達3.28兆元(詳表1),相較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2.72兆元,支出數達總預算案歲出之120.62%,金額頗鉅;業務涉及經濟、能源、金融、交通建設等,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健全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管理亟為重要。經查:
(一)近年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落實退場情形
本院於108年3月19日三讀通過財政紀律法,其中第8條規範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設立及運作管理,同年11月20日行政院依該法訂頒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以下簡稱裁撤機制辦法),明定非營業特種基金加強財務控管、專業輔導及退場機制。依財政紀律法第8條第4項及該裁撤機制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
參據主計總處說明,於籌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期間,已督促相關機關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7月3日會議決議辦理,截至111年10月底止,已有7個非營業特種(分)基金完成退場:國有財產開發基金、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轄下彰化少年輔育院、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國軍981營站、三軍軍官俱樂部及國軍文藝活動中心。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經財政部於110年3月19日陳報行政院裁撤計畫,行政院已函復同意該基金於113年1月1日裁撤(詳表2)。
(二)允宜依法賡續檢討研商是否有應予整併或裁撤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以維政府財政健全
主計總處雖已依財政紀律法訂頒裁撤機制辦法,且自108至111年10月底止,中央政府已裁撤7個非營業特種(分)基金,惟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單位數自108年度起仍逐年提升,自108年度之204個(分)基金單位數,增加至112年之233個(分)基金單位數,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支出規模亦概呈增加趨勢。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總支出已達3.28兆元,達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之120.62%,規模龐鉅。主計總處宜依前揭裁撤機制辦法,賡續檢討研商是否有依法應予整併或裁撤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以維政府財政健全。
綜上,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因財源過度仰賴國庫撥捕,限制政府統籌規劃及運用財政收入之能力,恐排擠其他重要施政經費需求。雖自108至111年10月底止,中央政府已裁撤7個非營業特種(分)基金,惟自108年起非營業特種(分)基金單位數呈增加趨勢,且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支出規模仍鉅,為健全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管理,主計總處宜賡續檢討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存續等,並加強輔導或辦理退場,以維政府財政健全。
表1 108至112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餘絀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分)基金單位數
業務
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業務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年度賸餘
賸餘繳庫數
附屬
單位
預算
分預算
合計
108
102
102
204
30,432
29,478
954
81
109
101
103
204
32,486
31,125
1,361
174
110
102
117
219
34,250
32,991
1,259
255
111
103
122
225
30,861
30,403
458
225
112
104
129
233
33,182
32,797
385
201
說 明:本表108至110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11及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提供。
表2 近年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裁撤)情形表
預算
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附屬單位預算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地方建設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
作業
單位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轄下彰化少年輔育院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國軍981營站、三軍軍官俱樂部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國軍文藝活動中心
說 明: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僅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10年底預計累積短絀高達620億餘元。國發會107年7月已同意該基金退場,且主計總處109年2月亦請該基金研擬裁撤計畫,行政院已於110年5月14日函復同意該基金於113年1月1日裁撤。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