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112年度預算案「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業務計畫項下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分支計畫編列68萬9千元,工作內容包括辦理督導地方預算編製及執行,推動辦理相關預警機制,透過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排列優先順序,妥善配置國家整體資源;透過中央對地方之補助及考核機制,提升地方財政自主,促使地方財政自律。經查:
(一)地方財務收支及管理屬自治事項,主計總處考核機制之激勵效用容有檢討加強空間
地方財務收支及管理屬自治事項,各市縣之財政狀況本應由其基於自我負責精神,積極增裕財源、撙節支出並覈實籌編預算與執行,妥適進行財務管理,以達財政健全,目前主計總處對各市縣之督導,多以事後考核結果作為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參據,即對各市縣於預算編列及執行之考核,係以依其缺失程度扣減未來補助款之手段來達成激勵效果,惟其激勵效用容有檢討加強空間,允宜持續加強監督考核。
(二)110年度部分市縣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比率連年超過5成,允宜賡續加強監督考核,以逐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
以地方節流績效之考核為例,為控制各市縣支出規模,主計總處針對占歲出比率高之支出項目,訂有「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保留情形」考評項目,以督促地方檢討資本支出計畫,105至110年度各市縣資本支出保留比率(扣除不可歸責於各市縣之災害復建經費及中央計畫型補助款)雖自36.2%降至27.27%,惟107至110年度各有7個、6個、6個及4個市縣之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比率超過5成,其中苗栗縣自105至110年連續6年資本支出保留比率超過5成,雲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比率自108至110年連續3年超過5成。
綜上,各市縣財務管理雖屬自治事項,應由其自我負責,遵守財政紀律,該總處允宜賡續加強監督考核,並對考核之激勵效果與力道續予檢討,輔導各市縣強化財務管理及預算籌編與執行,提升財政紀律,以逐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
(分機:1935 陳靜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