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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管理局112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一、預計於113年度成立臺鐵公司,允宜妥善進行溝通俾完成相關子法 日期:111年11月 報告名稱:臺灣鐵路管理局112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業務經營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雲霞

臺鐵局112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管理費用」項下編列行政規費1,255萬9千元,其中「公司商業登記」1,250萬元,詢據該局說明,係因臺鐵公司預計於113年度設置完成,爰規劃於112年度先行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作業並編列相關費用。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條例)於111年6月22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據交通部之規劃,以113年度設置臺鐵公司為目標;另配合臺鐵公司條例通過,交通部預定於111年底前完成相關子法。臺鐵公司條例之訂定重點,包括:債務處理、政府協助、增加收益及員工權益等部分(詳表1),爰該條例之子法內容及訂定進度,與臺鐵公司化之推動及員工權益之保障至為攸關。詢據臺鐵局表示,臺鐵公司化子法草案計有15個(詳表2),其中除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已由交通部函報行政院審議外,其餘14個子法草案尚於該局內部研商階段,截至111年10月6日止,業與工會召開12次協商會議,並於第8次會議開始逐條討論上開子法。

表1 臺鐵公司條例制定重點表

類別

訂定重點

債務處理

由交通部設立基金承接債務並編列預算支應舊制退撫金(第10條、第17條)。

政府協助

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以及維修所需費用,並補貼因配合政府政策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第19條、第21條)。

增加收益

臺鐵公司得就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所涉都市計畫變更,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第22條)。

員工權益

1.保障:現職人員轉調公司原則及慰助金加發、舊制退撫金等任職年資經費處理(第13條、第17條)。

2.身分:轉任人員任用權益、安置轉調規定及公司轉調人員既有權益保障(第14條至第16條)。

3.福利:提撥職工福利金(第18條)。

資料來源:依111年4月7日本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之交通部書面報告及111年6月22日總統公布條文整理。

表2 臺鐵公司條例子法草案一覽表

編號

子法草案名稱

1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織章則

3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則

4

公有不動產提供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5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類型與定位

6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7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要點

8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管理要點

9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選進用要點

10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要點

11

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1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13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

14

執行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15

交通部補貼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任務造成營運虧損補貼辦法草案

資料來源:臺鐵局。

綜上,臺鐵局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臺鐵公司之商業登記行政規費1,250萬元,係以113年度設置臺鐵公司為目標,而於112年度先行作業之費用。為配合臺鐵順利公司化,交通部預定於111年底前完成相關子法,截至111年10月6日止多項子法草案仍於與工會協商階段,該局允宜妥慎與工會代表就子法內容達成共識,俾於規劃時程內完成公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