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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台電公司仍有核能後端營運費用152億餘元差額待提撥,允宜協調該公司儘速依規定足額提撥,以利基金營運 日期:111年11月 報告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台電公司仍有核能後端營運費用152億餘元差額待提撥,允宜協調該公司儘速依規定足額提撥,以利基金營運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核後端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提撥收入」216億6,920萬元,同111年度預算案數,係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第2條規定,依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112年度擬向台電公司收取之費用。經查:

(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且應每隔5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

經濟部依電業法第89條第2項規定訂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收取辦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其金額由經濟部定之,並應於當年度1月、7月底前提撥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同辦法第3條規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5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

(二)按經濟部最新核定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為4,728.64億元,每年應提撥216.69億元,107及108年度未足額提撥數152億64萬元應於114年以前足額完成提撥

經濟部於109年9月3日以經營字第10900071320號函重新核定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為4,728.64億元,並依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第2條規定,自109年起,台電公司每年須提撥216.69億元至核後端基金,並至114年足額提撥。該函同時規定,該公司107、108年未提足216.69億元部分,應於114年以前,審酌各年度財務狀況,於每年度應提撥之216.69億元之外增額提撥,至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

台電公司107至109年度提撥核能後端營運費用金額分為133億9,788萬元、147億3,988萬元及216億6,920萬元。顯示該公司109年度已按最新核定金額提足,惟107及108年度尚未足額提撥差額分別為82億7,132萬元及69億2,932萬元,合計152億64萬元(詢據表示,迄111年9月底,台電公司尚未補提撥是項差額)。

由於利息收入為核後端基金之重要收入來源,該基金每年皆運用歷年來已提撥而尚未動用之基金餘額,依業務需要作為貸款或其他用途而產生孳息收入,按核後端基金112年度預算書所列孳息收入估算方式,推估台電公司尚未足額提撥差額152億元約可衍生孳息2.05億元。雖該筆未足額提撥差額152億64萬元,台電公司最遲可於114年度前補足,惟提撥年度愈遲,則核後端基金因而喪失孳息收入之金額將越大,爰此,核後端基金允宜積極協調台電公司儘早依規定足額提撥,俾利基金運作及財務規劃。

綜上,依109年9月經濟部核定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台電公司107及108年度未提足額提撥數合計152億餘元,最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核後端基金允宜積極協調台電公司儘早提撥是項差額,以增裕基金資金收益以及因應後續除役所需經費。

(分機:8656 凃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