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為應業務需要,每年均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事宜,惟110年間發生採購驗收作業等內部控制缺失,致該廠需吸收部分標籤重印費用情事。經查:
(一)該廠107至110年度每年公開招標且順利決標件數介於74件至86件間,決標金額介於0.84億餘元至1.60億餘元間且呈逐年上升
依中央印製廠提供資料,該廠於107至110年間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暨順利決標之件數分別為80件、86件、74件及79件;決標金額分別為0.84億餘元、1.07億餘元、1.12億餘元及1.60億餘元,呈逐年上升;111年1至8月已順利決標69件、金額為1.01億餘元。由上可知中央印製廠公開招標件數與決標金額皆達一定規模,且決標金額居高不下。是以,相關同仁於辦理公開招標採購過程中,除需依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外,尚宜強化辦理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及恪遵該廠各項內部控制機制,以利完成各項採購工作。
(二)該廠於110年間辦理採購壹佰元券紙箱,驗收作業存有缺失
1.中央印製廠為辦理鈔券裝箱保存及運送作業,110年度辦理採購業務所需之瓦楞紙箱共3萬1,000只,合約金額208萬餘元,包含壹仟元券紙箱1萬4,000只、伍佰元券紙箱3,000只、壹佰元券紙箱1萬4,000只,並依該廠每月領用數量分批交貨,另為區分鈔券類別,各種券箱使用不同嘜頭文字及顏色。
2.據審計部審核通知,中央印製廠於110年5月至7月間辦理壹佰元券箱驗收作業,未發現得標公司誤將壹百元券紙箱嘜頭文字印製錯誤之紙箱共1萬只,經驗收人員登記驗收合格並收貨入庫,嗣該廠管理人員於110年8月19日發現,通知得標公司列印修正標籤,惟耗費之人工作業費用27萬餘元,因得標公司主張中央印製廠未於驗收時發現相關錯誤,不能完全歸責該公司,僅同意賠償50%費用計13萬餘元,致該廠需自行吸收該費用13萬餘元。
綜上,中央印製廠為應業務需要,每年均進行公開採購招標,截至111年8月底止已順利決標69件、金額達1.01億餘元,惟該廠110年間辦理採購壹佰元券紙箱,驗收作業存有缺失,致該廠需吸收部分標籤重印費用情事。基此,該廠允宜強化辦理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及恪遵該廠各項內部控制機制,以防再度發生類似情事。
